“榆林日报”

5月16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了《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

《办法》提出

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或者以旧充新进行销售。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车道设置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超过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驾驶非国标电动三轮车车厢内不得载人;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可查看公告全文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刘警官

电话/传真:0912-3255338

电子邮箱:yljjzdjgk@163.com

通信地址: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34号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006室(719000)

来源:“榆林公安”微信公众号

编辑 刘雅娇 校对 拓智慧 责编 李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