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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还能否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 情 简 介

李先生于2021年6月20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工作,并于2023年8月30日辞职,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8500元。李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先生于2023年9月24日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22年6月20日至离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公司辩称,李先生2022年6月19日就已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虽然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应当视同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李先生的仲裁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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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请 求

要求公司支付其2022年6月20日至离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仲 裁 结 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李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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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双方至2022年6月19日建立劳动关系已满一年,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2022年6月20日至离职时的第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