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龙探穴,觅宝换金
农田里几个鬼鬼祟祟的身影
竟是现实版“摸金校尉”!
近日
乐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成功打掉一涉嫌倒卖文物
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依法扣押追缴被盗文物20余件
案件回顾
3月的一天深夜,乐平市后港镇顾家与罗汉墩村之间的鱼塘附近,该地段挨着一片小树林,往下便是农田,3个鬼鬼祟祟的身影拎着一些东西,隐匿在深夜的阴影之中。
随着第一铲泥土被挖起,锄头、锹铲、白色油漆塑料桶、套鞋等工具皆派上了用场,其中二人顺着那被挖开的小小坑洞深入地下,另一人则留下望风。一件又一件沾着泥土的器物被装进口袋,盗墓者心满意足地爬出坑洞,迎着夜色满载而归。
近日,乐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匿名举报称有文物交易线索,大队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侦办该案。专案组通过深入梳理、分析、研判、经营,于5月7日中午12时许抓获正在密谋倒卖文物的潘某生、唐某文、郑某生等人,现场查获准备交易的文物20余件。
▲作案工具
在审讯中,警方得以梳理文物的来历以及3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的犯罪事实。后期民警开展搜查工作,在潘某生家中搜查出青铜钱币十余枚,大钱币一枚,土黄色陶罐一个。
经鉴定,该3人盗挖古墓出土的文物中耀州窑刻花葵口小蝶、影青莲瓣纹水盂、青釉双系罐等器具均为我国晚唐宋代的器具,属国家三级文物,其余器具均为宋代文物。
▲被盗文物
目前,该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物虽小,但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不容小觑,文物虽然价值连城,但不可私自出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发现文物,应当及时上报,切莫因一时贪心误入歧途,最终追悔莫及。
那么,日常生活中,如果意外发现文物,应该怎么做呢?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编辑|程正宇
校对|刘 鸣
一审|吴 昊
二审|叶 岚
终审|陈俊绮
来源|乐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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