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对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等进行许可。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依证执法。全社会参与监督排污行为。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人士16日透露,正在向各方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5年,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基本完善,初步实现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量管控和制度衔接、数据共享共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监管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2024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谭民强表示,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根本,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的效力和执行的严肃性,对于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提高排污单位环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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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核发排污许可证仅仅是排污单位获得了‘排污身份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排污许可技术部主任杜蕴慧介绍,领证后企业不仅要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还要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开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

对于排污登记单位,也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在进一步细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也不断助推企业环保的精细化管理。

据征求意见稿,将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逐步实现基于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排污单位排放现状水平的许可排放量管理。组织按照水、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完善“国家复核、省级抽查、地市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的要求,环评申请材料将衔接排污许可中废水、废气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特殊监管要求等。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全面承接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

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涉及民生工程的固定污染源及建设周期较短、环境影响较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固定污染源,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接续办理。加强涉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启动重点行业和地区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试点,形成统计调查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统一信息报表,逐步统一规范固定污染源填报内容、污染控制因子、核算范围和方法、管理要求等。2024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等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到2025年,基本实现重点行业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送全部污染物排放量。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对无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