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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长期从事货运工作,经朋友介绍在货运平台上发单寻找司机,输入信息的时候,运费的单价为1200元每吨,运费总价共计12000元。

几分钟后,李某发现自己发单金额设置错误,实际上运费单价应是120元每吨,运费总价应为1200元。

李某随即微信联系接单司机张某,微信发送信息:“A地-B地,胶粒一车10吨,4.2米车,运费总价1200元,今天到装,已定车牌号:苏GX65XX 张某133********”,被告张某回复“OK”手势。随后张某又询问,“按平台协议支付运费,线下支付,运费是否是您这边支付?”李某回复“卸货结算”。

次日,张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将李某在货运平台上下单的12000元截图发给李某,要求李某按平台约定的运费支付之后再卸货,李某向张某表示自己下单错误,张某坚持要李某按平台价格结算运费,否则就不卸货将货物拉到其他地方。李某联系货运平台,但平台表示无法解决,建议双方自行商议。李某因着急卸货,经协商后,便向张某微信转账10800元。

李某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卸货付款,已构成违约,且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故诉至我院海头人民法庭,请求退还多付的9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虽然在货运平台下单运费为12000元,被告张某接单后,原告李某也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说明了运费实际为1200元,被告张某并未表示异议,回复“ok”手势。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他发货订单,运费1200元也符合正常的市场价,故运输合同的运费金额应为1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咨询了本地货运行业的乡土专家,均表明1200元的运输价格是符合常理的,有时为了快速找到司机也会适当上浮价格,但是12000元的运输价格与市场价格大相径庭。原、被告双方约定是卸货结算,被告张某要求原告先交运费再卸货,原告基于货物不能及时卸货的压力,与被告张某协商,支付了10800元的行为不能视为原告接受了12000元的运费。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除运费1200元外,其多收取原告李某9600元,于法无据,应予返还。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类似案件中,标错价格往往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但即便买卖合同成立,针对发单者的意思表示瑕疵,为了避免利益失衡,民法上仍有合同撤销制度可供救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本案中,价格是运输合同的重要事项,若发单者因工作失误标错价格,导致页面展示的运费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发单者对价格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且如果该订单合同继续履行,发单者将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合同双方利益有所失衡,发单者构成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供稿/左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