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未经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4.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动产浮动抵押同动产抵押一样,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并取得抵押物 的买受人。

6.“合理价款”是指交易时的市场价格。

7.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1)购买商品的数量是否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的数量;(2)购买的标的物是否为出卖人的生产设备;(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否主要为担保出卖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4)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8.只有抵押物确定 ,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9.以下情形之一出现的,抵押物确定: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 或解散清算;③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④严重损害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