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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纷繁复杂,在14世纪至17世纪之间经常变化。路易十四时期随着绝对主义王权体系的完善,法国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固定下来,一直延续到大革命时期。绝对主义君主在设立新的国家机器,加强权威的同时并没有废除旧的统治秩序,绝对主义君主必须遵守“根本法”原则

绝对君主制的建立与巩固的过程都伴随着战争,战争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开支。财政收入迫切需要增加,战争是影响法国财政的直接因素,每一次重大的战争都会使财政改革迫在眉睫进而触发财税体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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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限制的绝对君主制

“绝对主义”作为政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也被称作“绝对君主制”。今天的学者更加偏好绝对君主制这一更为精确的概念。法国绝对君主制是在结束割据的战争中建立的,通常认为法国绝对君主制是从亨利四世1598年颁布“南特敕令”开始确立,一直持续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这段时间。

法国绝对君主制建立伊始,就与财政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绝对主义君主进行扫除割据的战争需要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绝对主义君主并不能随心所欲的增加财政收入。绝对君主制建立的过程是一个权力不断集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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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国王具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二是全国性的税收。征收全国性的税收首先需要立法,“绝对君主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就在于,君主的权力是与法律相联系的。

绝对主义政体中权力的高度集中与法律限制相结合,这是法国财政体制建立所依赖的制度背景。绝对主义理论家让·博丹在1576年所著的《国家六论》中系统的阐述了绝对主义君主政体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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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博丹提出了“主权”的概念,他把主权定义为是统治一个国家的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最绝对和最永恒的权力,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国家托权力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表达其统一意志,这个人在法国就是君主。

在任何政治社会中,必须有一个在以下意义上的专制君主:他指挥一切,而永不被别人指挥,因而永远不可能遭到他的臣民的合法反抗。他将“君主”描绘成“绝对权力”的掌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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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绝对君主并不是肆意妄为的统治者,博丹主张主权的根本性质必须是具有“立法权”,即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且必须依靠法律进行统治。这与西欧自中世纪以来尊重神法自然法以及习惯法的传统相关。

从理论上讲,绝对主义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行使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在实践中,绝对君主应当在全国建立起统一完善的财税体系。但是在实践中,绝对主义处处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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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任何国王,包括路易十四,只能对其国家已有的财富征税,税收必须在其臣民可以承担的范围之内;另外,政治的碎片化标志着绝对主义王权的局限,18 世界一些省份、城市在同意并入法国的同时,它们的传统自由得到认可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了一些新的权力。

为了获得贵族的支持,国王同样慷慨的给予贵族特权。这些传统的自由、特权逐渐成为法国古老宪政原则的一部分,不能轻易被废除。

错综复杂的财政管理制度

黎塞留在其《政治遗嘱》中说:“常言道,钱是国家的生命线"。法国的财政比其他方面更加凸显了绝对主义的局限性和法兰西自由的特殊性。路易十四在不断完善绝对君主制的同时,加强了对财政的管理。

1661 年,路易十四在中央设立皇家财政会议,取代原先的财政会议作为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撤销权倾一时的财政总监一职。路易十四亲自主持王室财政会议,下设财政监督官作为国王的代理人,掌握最高财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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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监督官之下设立财政督办,协助其处理日常财政事务。财政督办也被派遣到外省负责监督税收,直接对财政监督官负责。法国上下围绕财政督办官形成了一个“财政辛迪加”,即使是最细微财政工作,例如教区的税收评估和征收,财政督办官也要参与其中。

但是,财政督办官无法对30000多个教区的税收进行监管,在督办官之下又设助理,协助其处理全国各地区的财政事务。路易十四设置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对财政进行垂直管理的体制,但是并没有取消之前的财政管理机构,旧的财政管理机构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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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趋于持久性的财政体系于14世纪60年代开始形成。1363年查理五世以税区为单位,收了第一次全国性的炉灶税。之所以将税区称为élections,是因为负责监督税收的税务长是由选举产生,而税区就成为税务长的辖区

起初税区的地理区划是以主教辖区为基础的,教区也就成为税区之下最基本的财政单位。后来随着世俗国家的强大,教俗事务的分离,税区税务职能的不断发展,新的税区不断成立,税区与主教辖区的边界不再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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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初期,弗朗索瓦一世创立了管辖范围更大的财政区,由国王派总财务官直接管理财政区和行政单位省互不统属。每个财政区设立一个财政局,作为总财政官的僚属。这套财税体系一直持续到 1789 年。

但无论是财税管理还是税收种类上,法国各个财政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国王能够进行垂直管理的财政区是中央直辖财政区。除此之外,法国一些地方的三级会议仍然具有很大作用的地区,在财税管理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些地区称为三级会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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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管理方面,法国的税收大致可分为直接税间接税,17世纪绝对君主对全国财政控制加强,中央直辖财政区及其下设税收地区的直接税由国王直接委派的财政督办官及其助理征收;三级会议区直接税的征收则根据省三级会议权力的大小有所不同。

一些三级会议区,如朗格多克、布列塔尼、勃垠第、普罗旺斯等地区的三级会议不仅可以对税收进行征收而且可以决定税收的形式。而另一些三级会议区如阿图瓦、康布亩、阿尔萨斯等只能对税收进行投票,由王室派遣督办前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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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税的征收主要采用包税制,包税人与政府签订合同,获得间接税的征收权。包税人预付给国王一定的款项,再从所征收的税款中扣除一部分用于抵当之前所交的预付款,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作为之前垫付预付款所承担的风险报酬。

近代法国的包税制最早可追溯至16世纪,起初,间接税的承包合同数量很多,“每种税收都只在某个省、甚至在某省的某个地区分别承包征收。后来包税合同的数量不断削减,间接税的承包商也越来越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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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所征收的直接税只有20%到达巴黎,而其中的大部分来自巴黎附近的诺曼底,比较远的财政区只将所征收直接税的0.75%运送到巴黎。大部分税收已被用作地方官员的工资,在地方就被花掉了。

七年战争之前,法国政府彻底放弃了向教会征收直接税的做法。法国教会是一个拥有独立财政体制的法人团体,王对教会的征税须经由教士大会的表决。为了彰显自身地位的特殊性,教会对国王的赋税称为“自愿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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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年以来,法国教会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免于向国家缴纳直接税。在教会与国王的关系紧张时,教会只是承认向国家进行自愿的捐助,而非履行强制性的义务

而绝对主义君主为了增加收入特别是为了借助教会良好的信用进行贷款,不得不对教会的免税权予以承认。随着特权制度的稳定化,绝君主制下的法国无法建立统一、公平的财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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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十四时期是绝对君主制发展的鼎盛时期。财政上,王室财政会议和财政督办官的设置力图将法国财政置于强大的绝对主义权威之下,但是仍然没有取代权力分散的中世纪制度。

王室对地方财政的控制仅限于中央财政区,而对三级会议地区的财政却没有直接控制权。并且只有中央财政区的直接税征收权由国王派遣的督办官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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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绝对主义即使是在中央财政区也没能建立起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绝对主义虽然削弱了税区财政官的执行权,但是税区财政官仍然保留了很大的权力。例如,原本财政分区的税务长集税收执行权与司法权于一身。

财政监督官的设立使税务长的税收执行权遭到削弱,但有金额的税收诉讼案件,无须上诉,其司法职能受到税务法院的监督。财政监督官只是取得了与税区财政官相平行的税收执行权,而没有动摇税区财政官的司法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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