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重庆警方发布关于刘某(男,21岁,网名“胖猫”)在重庆长江大桥跳江身亡事件相关情况的通报。

对于双方当事人,其实都不熟悉,但是对于警方对于两人的态度,怎么感觉一碗水没有端平。

第一,在身份上,重庆警方面向有偏袒。刘甲和刘乙不知道是否是真名,但是从这个通报来看,应该是。那么这个谭某的某字,在此处用的是不是不恰当。或者是甲和乙两个字用的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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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恰当还好,最怕是有意为之。

第二,既然是5月11日,重庆警方已经做出来不立案的决定,为什么要等19日,才发公告?是这个通告要写一个礼拜吗?那么重庆警方的效率,也的确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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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既然谭某开个花店的7万元,都出不了,都是刘某支付的,怎么证明谭某所支付的款,不是刘某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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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出一进中,存在这三十几万的差额。不知重庆警方是否有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