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唆他人酒驾 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陈娇娇)近日,由马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殊危险驾驶案件在马关县法院公开开庭,被告人王某某因教唆他人酒后驾车被一同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该案是酒驾入刑以来,马关县首例因教唆他人酒后驾驶被告人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邻居。2023年10月17日晚,王某某在明知袁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指使袁某某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8.50mg/100mL。袁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案证据,审查发现王某某在明知袁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系唆使他人产生醉驾犯意并实施醉驾行为的教唆犯,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承办人通过对二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二人均认罪认罚。马关县某中学学生50余人到庭观摩。法院当庭判决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袁某某、王某某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

检察官释法

教唆他人犯罪是指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人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教唆人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检察官提醒,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亲朋好友聚餐时,一定不要劝酒,更不能劝其酒后开车,对已经饮酒人员,坚决劝导并制止其酒后驾车行为,争做文明、安全行车的公民。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