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媒报道,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卡里姆·卡恩,已申请针对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和国防部长加兰特的逮捕令,涉嫌罪名为“引发大规模杀戮,造成饥饿并作为战争手段,包括拒绝人道主义救援物资,在冲突中故意针对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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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一旦被受理,内塔尼亚胡将成为历史上第5位收到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国家元首。

在巴以冲突有失控趋势的当下,有人将这份尚未出炉的逮捕令,视为扭转局势的关键。然而,需要关注的前提问题是:这份逮捕令效力如何?它真的能被有效执行吗?

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效力基础来源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根据国际管辖的“相对效力原则”,其仅对条约缔约国具有管辖权,非缔约国受其管辖,须提前提交声明。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表决时,120个国家赞成,21个国家弃权,7个国家反对——其中,就包括中国、美国、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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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对理由主要是程序问题,比如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持保留态度,认为其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可能会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美国则主要针对管辖权的概念,并质疑其“普遍管辖权”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而以色列的反对,则颇有“做贼心虚”的意味——他们提出,不应将人口迁入被占领领土的行动列为“战争罪”。换言之,在以色列眼里,占领他国土地后再往这里移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总之,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初合法性就受到质疑,后续如俄罗斯、南非等国也陆续退出,其约束力和影响力被进一步弱化。

在本轮巴以冲突爆发之初,就有土耳其议员公布了针对内塔尼亚胡的起诉文件,呼吁国际刑事法院对内塔尼亚胡犯下的“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行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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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以色列就答复道,自己既非缔约国,也有着不合作的相关政策,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对其进行管辖。

当然,这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以色列的所作所为毫无办法。

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有权成立临时国际法庭,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1993年和1994年,前南斯拉夫境内和卢旺达境内,分别发生了有计划、有预谋的种族灭绝大屠杀,安理会就两次成立国际法庭,以“反人类罪”的名义审判了大屠杀的直接责任人。

其次,还可以成立国际军事法庭,越过国家,直接审判战犯,比如二战后针对德国和日本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有多位战争犯被处绞刑。

不过,以上两种,都属于特事特办,启动条件极为苛刻——不仅需要主流国家达成共识,更需要被审判国家愿意接受,历史上一共也就这么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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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东局势阴云密布的今天,以上条件显然并不具备。

因此,我个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这份“逮捕令”,宣誓要大于实际意义。即便被通过,也无法对内塔尼亚胡产生实际拘捕力。

可话说回来,在中东逐渐走向破碎的今天,“宣誓”本身就有力量——凝聚起的每一份共识,都是走向和平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