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高质量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办理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林草手续办理,助力“六个工程”,办好“两件大事”,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压缩办理时限

自治区本级将使用林地草原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各盟市、旗县(市、区)林草部门继续压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草原办理时限。

二、优化组件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取消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申请文件,只填写国家统一制式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取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中使用林地结构现状图和林地保护等级分布图。建设项目使用草原,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3〕235号)要求精简优化组件材料。

三、推行重大项目容缺受理

已取得立项、初步设计、选址批复文件,其他组件材料不全的公路、铁路、机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由旗县(市、区)政府出具核发准予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前补齐其他相关材料的承诺函后,林草主管部门可容缺受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申请,逐级上报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实行网上审核审批

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互联网+”审核审批,通过系统完成使用林地草原组件上传、逐级上报、通知补正、补充上传材料等工作;利用税务系统完成植被恢复费征缴,利用证照平台推送电子证照。

五、主动服务窗口前移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发改、能源等相关部门,提前获取建设项目清单,设立政策答疑开放日,适时开展面对面答疑解惑,帮助项目单位排查I级保护林地、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性因素,指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合理避让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

六、明确林地草原报批范围

严格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32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草地管理边界规范草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会商自然资源部门处置林地草原边界重叠问题,明确地类属性。

七、实行重大项目先行用地

支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核手续,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申请。其中,边境地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占用非基本草原的,经备案后,可边建设边办理使用草原手续。

八、允许分期分段办理林草手续

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已批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安排需要,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核手续。支持已完成报批材料、具备动工条件、跨盟市实施的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以盟市为单位,分期、分段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核手续。

九、推进按批次用地办理审核手续

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提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征收林地草原方案、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认定表等材料后,按批次用地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核手续。

十、允许国家重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占用基本草原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函〔2024〕224号)精神,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及直接服务于勘探开发的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可以占用基本草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依法依规办理使用草原手续。

十一、引导光伏治沙项目合理布局

采用“林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40%。在荒漠化草原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对无植被覆盖和无土壤结皮确需平整场地的区域,需开展生态影响和修复方案评估,鼓励用地单位使用耐腐蚀螺旋钢柱、大跨度柔性支架等光伏板架设技术,最大限度降低对原生生态造成的负面影响。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禁止使用基本草原,如因“三北”工程六期光伏治沙重点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荒漠化基本草原的,需对涉及占用的基本草原予以科学合理调整,并补划相同数量且不低于占用草原质量的基本草原。

十二、实行永久临时并联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临时使用林地草原的,可以与永久使用林地草原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输水管线、油气管线等基础设施工程,涉及永久和临时使用林地草原的,可以根据初步设计确定的施工进程,先行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手续。

十三、试点合并办理林草手续

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林草手续“一次申请、一文批复”合并办理。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同时涉及林地草原的,按照用地期限,分别按永久、临时试点合并办理,相同的申请要件及图件整合上报,合并开展现场查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区进行推广。

十四、规范直服项目使用草原

支持为畜牧业生产服务和草原保护修筑的草原防火、科研设施等项目,由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和草原保护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手续。

十五、保障林地定额需求

林地定额重点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民生项目倾斜,优先保障纳入国家、自治区级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项目林地定额需求。当年度全区预留林地定额不足的,可申请提前使用下一年度林地定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单独保障定额规定的,可申请国家单独保障林地定额。

十六、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根据核发的《审核同意书》和《行政许可决定》,旗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的监督管理,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日常巡查,强化事中事后抽查检查,避免发生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