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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担任某科技股份公司(下称A公司)研发中心管理部经理的周某,利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以妻子、朋友高某的名义注册虚假公司,4年时间套取公司486万元。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4月初,栖霞区检察院走访A公司,并就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职务犯罪等情况进行调研。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案发后,我们已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全面完善了企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企业发展平稳有序。”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锂电池原材料供应商。2003年公司刚成立时就入职的周某,经过几年打拼,于2010年成为公司研发中心管理部经理。随着公司业绩节节攀升,周某逐渐觉得自己的薪酬与公司收益不成正比,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2012年,周某发现公司采购的钼酸钠原材料来自泰州市一家钼制品生产厂家(以下简称B公司),且其销售的钼酸钠价格随市场行情呈下降趋势。想到公司没有专人监管市场实际价格,而自己对采购原材料具有签字权,周某开始在材料采购上动起了歪脑筋。

为了不露出马脚,他以妻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化工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周某假借C公司名义以270余万元的价格从B公司购买钼酸钠,再以430余万元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以“白手套”方式从中获取巨额差价。

周某到案后交代,尝到甜头后的他还想继续用这种手段赚取差价,但担心被公司发现,想着再找一人在交易中间增设采购环节。

高某经营一家汽车配件公司,曾为A公司提供过轮胎维修服务,周某立即联系了高某。两人一拍即合,随后以高某名义成立了某国际贸易公司(下称D公司)和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二人先假借C公司名义从生产厂家购买钼酸钠等原材料,再以高价销售给D公司、E公司,最后由D公司、E公司再次加价后将原材料转售给A公司。实际上,D公司、E公司都是“空壳公司”,业务经营均由周某、高某负责。

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周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侵占A公司资金486万余元,其中高某参与共同侵占资金158万余元。

2020年4月,A公司风控部进行成本核算时,发现研发中心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周某与外部人员合谋侵占公司资金。2020年7月,周某和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2年8月17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了准确认定周某、高某的行为性质、核算涉案数额,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了关键证据、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取证,同时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向二人详细释明其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公司损失的社会危害性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周某退赔68万元,高某将共同参与侵占的158万余元全部退赔,二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2023年3月20日,栖霞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周某、高某提起公诉。前不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二人均认罪服判,判决依法生效。

“案件办结后,我们向A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提示其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全建表示,民企内部腐败往往集中于“一进一出”的采购和销售环节,高发于像周某这样的内部人员,周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设公司、虚增交易环节、层层加价等隐蔽操作大幅抬高了公司的采购成本,套取的货款全都流进了个人口袋,严重侵害企业利益。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