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钟*金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2024年4月9日,钟*金驾驶桂D6**24货运车辆途经万秀区塘源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该车为4轴12轮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重90.023吨,超限59.023吨,超限率为 190.40%,钟*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钟*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9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孙*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3月14日,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孙*驾驶桂 DEJ*52轻型厢式货车从广东茂名运载100罐充满液化气的钢瓶至广西藤县,孙*现场无法出示桂 DEJ*52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查,孙*未能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廖*飞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27日,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廖*飞通过百度地图(老兵出行)平台派单驾驶桂 DD3**33小型客车运载 1名乘客,从龙圩区梧州南站到万秀区浩源聚福茗城。经查,廖*飞驾驶桂DD3**33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廖*飞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梧州市龙圩区**汽车修理厂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案

2024年3月5日,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梧州市龙圩区**汽车修理厂在对桂 DA7*68、桂 DA3*88、桂 D6*196三台大型客车在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时没有按照 GB 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对上述三台大型客车出具了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经查,梧州市龙圩区**汽车修理厂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梧州市龙圩区**汽车修理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广西梧州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