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赵海峰律师,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城乡规划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在这之前,关于规划方面的法律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不应涵盖乡村,所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之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不需要获得规划许可。但是也存在很多例外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1992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这里面将整个北京作为一个规划区,并明确了乡村规划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主张“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造于2008年之前,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
但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初,在当时的背景下,并没有形成办理村庄规划许可的大环境,很多许可仍是停留于口头上的“打招呼”,或者是村里面同意就可以。但现在如果拿着法律去较真,就有些脱离实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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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履行规划许可手续;特定时期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这个规定针对宅基地房屋设定了一个“特定时期”,这个“特定时期”具体怎么定义,目前仍没有具体的解释。“特定时期”下,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无证房怎么处理,更是留了一个空白。
如何全面认识、如何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完善,这里面既关涉百姓的财产权益,又关涉如何保护百姓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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