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出轨不雅照被张贴车上

5月20日,网传湖南省邵东市火厂坪镇一公职人员婚内出轨,他和一女子的不雅照被制作成巨幅海报张贴在车身上,海报配文“火厂坪镇政府公职人员申某道德败坏,破坏他人家庭,与三中学校某某老师之女李某某勾搭成奸”。
据新京报报道,该公职人员为火厂坪镇驻双井溪村第一书记。邵东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涉事公职人员目前正在接受调查。邵东市官方知情人称,该公职人员和女子是校友,两人均已结婚,目前该公职人员已被停职立案审查。

【冯律评说】

1.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涉案的公职公职人员与一女子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也违反党纪政纪,违反社会公德,但是这种关系仍然属于隐私范畴,合法配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将有关证据作为证明婚姻过错的证据,也可以依法向纪委监察部门投诉,但不应当向社会公示这些隐私信息。

2.违法披露他人隐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法律保护,通过披露他人隐私“维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种方式不妥。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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