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将其划分成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章程中规定的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般章程仅规定了禁止内容,并没有规定股东合理退股的途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股东有权将自己所持的股份进行转让,如果公司章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这种规定当属无效。

第二种章程中规定了禁止股权转让且规定有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并不是仅规定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同时也会为股东股权转让预留合理的通道,比如公司会回购股东的股权,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解散等。

所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对这一条款的解读要结合前三款来看,“另有规定”一般限于对转让程序进行细化,而不能对股东转让股权造成实质性的阻碍。

1.深耕企业财税10年,每天分享财税干货,用专业定义财税行业!

2.关注湖州公瑾财务,学习财税思维,解决你的财税疑难杂症。

3.解读最新的政策,合理进行规划,让企业财税更简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