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8,835.2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为了加快应收账款催收进度,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积极落实合理清欠措施,通过法律途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加大应收款项催收力度。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受理时间:2024年5月15日

2、诉讼机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案件事实

1、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双方于2018年7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3条第28款的约定;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65,981,923.51元以及相应利息 9,195,618.28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13,175,006.5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款项本息暂计88,352,548.36元)

2、事实及理由

2018年 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航颍路(刘琦路—道河路)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签约合同价 308,108,888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2021年4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并移交,2024年3月,审计单位、原告和被告就案涉项目《结算审核价款定案表》进行确认时,原告明确对审计定案核减金额不予认可。根据案涉项目审计情况,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为303,224,175.51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237,242,252.00元,尚欠工程款65,981,923.51元未支付,对应利息9,195,618.28元。同时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原因项目工期延期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金额13,175,006.57元。

综上,原告就被告未付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目前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一审开庭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