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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份,据媒体报道,卢某因老来丧偶想再婚,却被儿子告上法院,儿子要求母亲放弃之前从父亲那里继承的房屋份额,该事件一经公布便引发热议。

原来是卢某的丈夫在去世时,立下了遗嘱,将其名下四层的房子继承给儿子和妻子,二人各分得两层。但卢某的丈夫同时还附加了条件,要求妻子不得再婚,儿子不得不赡养母亲,否则就不能继承该房屋。

但卢某在丈夫去世后认识了新的男人,想要再婚,儿子极其反对。卢某认为自己结婚与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婚姻自由,自己既可以继承遗产,又可以不受这份遗嘱的约束。

因此产生了争议,劝说无果后儿子便拿出父亲留下的遗嘱,将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如果执意再婚就按照约定退还已经继承的遗产

一、卢某丈夫的遗嘱是否合理?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不过,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卢某丈夫在遗嘱中对妻子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对被继承人卢某丈夫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二、遗嘱就算无效,卢某也能继承两层房屋?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关于遗产的处理,被继承人只能对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如果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份额本就有卢某的一半,卢某丈夫只能对另一半进行处分,在此基础上,卢某还能再分走一半。假如房屋价值80万,卢某可以总共分走60万,卢某儿子只能取得20万。

不过就本案来看,案涉房屋应当是陆某丈夫个人所有,就不涉及这一问题。

但就算遗嘱没有效力,卢某和其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卢某也能够分走两层房屋。所以实际上,本案中遗嘱效力如何,对遗产划分结果并没有实质影响。

三、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起源于罗马法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原则,被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所沿用。

在我国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极为抽象,因为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它往往以过去的经验为参考,不可能对将来一切事情做出安排,因此,法律就存在着欠缺或不完备,出现漏洞。而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弥补现行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在遇有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法律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行为无效。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实属妙哉。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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