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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漳州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公益损害赔偿金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件正式宣判,这是漳州市检察机关融合贯通检察职能,充分运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办理的一起案件,在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多维度检察监督效果,筑牢法治屏障。

今天的检察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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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融合履职 有效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2020年,漳浦80后小伙洪某通过微信,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网友购买2.9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个人微信在微信群里发布出售,并于2022年11月将其中的一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微信好友。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何伟丽

这29067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楼盘名称、业主姓名、手机号、房间号等信息,其中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9227条。

2023年11月3日,漳州市公安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该案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漳浦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梳理案件材料时,发现向洪某购买了一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好友的真实身份存在诸多疑点,有可能造成被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何伟丽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轻则被各种骚扰电话轰炸,更严重的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除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外还可能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承办检察官立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关键电子证据,尤其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公益受损证据,防止灭失。当地公安机关接到《补充侦查提纲》后,当即组织技术力量及时开展侦查,在排查了被告人洪某所使用的电脑及手机等作案工具后,提取了被告人洪某与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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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何伟丽

同时,我们还就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类型及刑事处罚标准做了深入研究,根据侦查机关查获的数量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进行直接认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则采取抽样方式进行验证。

随着案件侦办的逐步深入,面对提取的各项关键证据,办案检察人员发现,洪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随后,漳浦县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当即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进一步融合贯通检察职能,实行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形成追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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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何伟丽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主要作用是通过检察职能之间的融合贯通,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实现“1+1>2”的多维度检察监督效果,筑牢法治屏障。

经多方协作侦查、汇总,承办人员一致认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非法获取、出售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何伟丽

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使大量公民信息在网络环境和现实社会中扩散,存在着被冒用身份的危险,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今年2月,漳浦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庭审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展开,检察官针对争议焦点,精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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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何伟丽

经审查,我院于今年2月20日、28日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漳浦县法院于3月26日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和相应作案工具上缴国库;同时判令洪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000元,永久删除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漳浦县审理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漳州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公益损害赔偿金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件,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和借鉴。

来源:漳浦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