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有关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的部分案例。通报显示,一些加油站利用作弊软件,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加油时短斤少两,并偷逃税款。
其中,昆都仑区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违法所得863万余元,只罚款2000元,引发网友热议:“是不是少写了一个‘万’字?”
内蒙古一加油站作弊违法所得863万余元,罚款金额仅2000元
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包括10个案例。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昆都仑区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发现加油站后院员工休息室衣柜夹层内有涉嫌具备人为干预付油量功能的电脑设备及安装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软件。
当事人通过加装设备,使用该软件“IC卡优惠等级定义”(优惠模式二)功能操控示值误差少付油量、减少加油机主板累计加油量少交税款。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3月5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的销售金额为9677598.76元,操作“IC卡优惠等级定义”功能1221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8638144.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将罚款限定在“2000元以下”,2000元已是顶格罚款
事实上,不光这一起,多地公布的案例中,违法所得几百万元、几十万元的,罚款均为2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对于加油站来说,无论违法所得几百万元还是几十万元,这笔钱都是本来就不属于它,必须“吐出来”的。
而与违法所得相比,罚款才是加油站为违法行为付出的“额外”成本。分清了“违法所得”和“罚款”的不同属性,也就不难理解网民对于罚款数额如此之低的不解。
“2000元已经是顶格罚款”,执法人员所说是事实。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计量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未对罚款数额作出规定,而计量法实施细则将罚款限定在“2000元以下”。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及时修改、持续发力
遏制加油站作弊行为,除了执法人员所提及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武器也要用好、用足。
比如刑法方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专项行动数字,一年来,全国共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件1249件,其中刑事立案84起,刑事拘留200人。刑事立案比例不算高,但至少表明,刑事追究的路,在实践中走得通。
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司机和加油站关系,受该法的调整。加油站作弊,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加油站应据此向司机作出赔偿。
加油站作弊,违背诚信原则,涉嫌多重违法。让作弊者付出应有代价,尤其不让他们因“获利863万元仅罚2000元”而窍喜,需要法律及时修改、持续发力。如果结果只是让它把本就不该“吃进去”的“吐出来”,对它来说相当于没有任何代价和风险。只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高额罚款,才能遏制其作弊冲动。
出品 | 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体部
来源 | 央视新闻、新京报评论
编辑 | 姜玉函
责编 | 李雪
主编 | 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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