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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渝高法行请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的答复>(2002年7月31日,(2002〕行他字第8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1月19日,〔1996〕法行字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石中跃等19人诉湖北省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要求履行义务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批准公用局依据地方性法规,作为岀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岀让的实施依据,并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营运权有偿出让金的标准,具有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用局釆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参照投标人数、车辆总数和武汉市道路发展等综合情况而确定营运权有偿出让金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11月24日,下发了国办发〔1999〕94号文件,转发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进行清理整顿,市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应依据该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而一审法院按照当时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判决维持被上诉人招标收费行为并无不当。

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行政卷-1994-2002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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