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发布的“智融宝”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唯一质押资产的债权融资产品。图/蒋文杰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知识产权金融体系具有服务性、普惠性和探索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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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金融既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重要方式,也是金融市场一种独特的交易类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金融的定义是“使用商标、设计权、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资产增信”。目前,各国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开展了有益探索,知识产权作为融资工具已被市场主体广泛选择。

今年年初,我国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解锁知识产权融资 国家视角:中国的历程》报告,讲述了我国20年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和实践经验。报告显示,中国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与多样化的创新主体需求高度契合,让越来越多的主体选择获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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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和国际比较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知识产权金融系列国家报告可以看出,各国知识产权金融活动在金融类型、参与者和发展目标上具有共通性。

首先,知识产权金融类型多元化发展。各国知识产权金融活动都涉及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作价入股、风险投资等各类金融领域,但不同国家各有侧重,如英国较其他国家投资行业活跃,初创公司更易于获得投资人的资金支持。

其次,知识产权金融活动具有广泛的参与主体。金融活动专业性和综合性强,不同金融类型均有多方主体参与,各国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都得益于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但各国也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需要对知识产权金融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如《新加坡知识产权战略2030》计划通过政府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将新加坡发展为全球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活动和交易中心。

北京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图/曾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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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图/曾嘉

最后,各国具有共同的知识产权金融价值和目标,期冀开拓多样融资途径协助缺少实体资产的中小企业、科创企业渡过发展期。研究显示,持有专利情况对科创企业能否获取风险投资至关重要,专利的作用在首轮融资中格外明显。牙买加国家报告提到,微型和中小型企业占牙买加注册企业的97.6%,因此引入无形资产融资机制对于企业创新发展更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各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也面临共同的挑战。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金融风险防控、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广泛程度等,都是各国存在的典型问题。对此,各国都认识到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尤为重要,如瑞士政府通过区域贷款担保组织提供达100万瑞士法郎的贷款业务,为高达65%的损失风险提供保险,并将知识产权纳入评估企业增长潜力的考量。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知识产权金融体系具有服务性、普惠性和探索性的特点。

其一,我国由政府提供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更为全面,覆盖无形资产评估指引、知识产权融资渠道拓展、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和知识产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

其二,质押融资通常是市场主体选择的主要融资方式,但以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的科创性企业缺少实体质押物,融资成本高。对此,我国政策针对中小微企业出台普惠性政策,助力企业解决发展初期融资问题。2023年,我国质押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2.6万家,同比增长44%,反映了质押融资普惠力度不断加大。

其三,探索性的政策协同提升了知识产权金融的活跃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核心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部门联合出台举措,保障知识产权金融政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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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金融的属性和规范要求

知识产权金融的定义和发展状况揭示了知识产权金融属于创新成果的运用活动和融资性金融活动,这种交叉性领域特点使制度规范呈现多样性,需要考虑市场发展需求和主体参与程度。

多元融资方式,决定了多种制度规范的必要。知识产权融资属于金融市场上具有特殊性的一种交易对象,但交易规范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各国实践来看,典型的金融立法模式有三种:一是法典模式,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二是统一立法,如日本《金融服务法》;三是单独立法,如中国、英国、美国,针对金融行业、机构、市场单独施行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

市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海南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业务。图/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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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海南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业务。图/王欣

知识产权参与融资,核心在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无形资产金融客体资格,使之能够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对此,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明确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公司法早在1993年颁布之时已将无形财产纳入股东出资范围。

以金融法为前提,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承担两个作用。第一,对既有金融法律法规细化补充,如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均对知识产权融资作出了规定。第二,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均出台了鼓励性、促进性规定。尽管我国逐渐合并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反映出金融立法统一的趋势,但我国民法典与单行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已经奠定了目前知识产权融资法律法规的总体结构。因此,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具有多种制度规范和多样条款分布的特点,既符合知识产权融资的实际需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和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多种支持政策,应聚焦满足市场主体发展需求。知识产权制度源于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同时也具有国家产业和竞争政策属性,需要运用“政策杠杆(policy lever)”调整和引导创新行为。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分析了创新和金融资本的关系,指出科技创新属于资本密集型活动,但也更易受制于信息不对称影响融资效果。

因此,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政策更应着眼于政策可及性和金融便利度。我国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专利评估指引》《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等类型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政策之外,还以“平台、机构、资本、产业、人才”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为枢纽,在重点城市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引导项目投资,帮助科技型初创企业以知识产权价值获得资金支持。同时,配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服务举措,减少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活动的信息不足和程序障碍。

多边融资体系,需要多方机构共同拓展参与。不论是质押融资、保险和证券化,都需要金融机构、价值评估服务机构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参与,从业者既需要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需要理解知识产权价值并掌握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逻辑。20余年的发展过程离不开金融机构和复合型人才的参与,但也不应忽视金融机构参与深度和广泛度仍有待提高。

以知识产权保险为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白皮书(2022)》,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2年起便在44个地区开展了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但从保险行业角度看,选择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主体比例仍远低于传统企业财产保险。

这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保险的社会认同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也远低于提供科技保险等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数量。正因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共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也凸显了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在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也能反向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服务。当然,不论是制度规范还是实践经验,知识产权金融还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知识产权融资的比重仍远低于传统的实体融资方式。因此,有必要认识到知识产权金融活动机制及其内生动力,理解知识产权金融活动属性及市场主体需求,以切实可行的举措为知识产权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发展土壤。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文章来源:《创意世界》2024年5月号)

编校:苑宝平,审读: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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