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时,商家到底要不要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呢?5月26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宗案例。

广州市白云区消委会近日通过广州12345热线接到了这样一宗投诉。市民吴女士于2024年5月6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微信好友李某购买了一双鞋子,5月8日,吴女士收到李某寄来的鞋子,试穿后觉得不合适,向李某提出退货退款,李某表示只换不退。经过沟通吴女士仍未选中合适的鞋子,于5月10日再次提出退款,李某再次拒绝。无奈,吴女士向当地消委会求助。

接到投诉后,白云区消委会新市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得知,李某是某鞋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为了吸引回头客、提升销售额度,李某将店铺的鞋子拍照发到朋友圈进行宣传,消费者选中后,直接在微信进行转账交易,李某再将鞋子邮寄给消费者。李某认为自己有实体店,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产品只是为了方便顾客挑选,不等同于网络销售平台,无须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但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李某经营的门店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行为属于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定特殊商品除外)。

最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协商确定由经营者李某退还吴女士购物款221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做到诚信经营,让消费者畅购无忧。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知名度高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谨慎在微信朋友圈购物。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政府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维权。

文|记者 吴珊 通讯员 穗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