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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驾校教练

本应是

遵纪守法、文明驾驶的表率

可这位教练

却做了反面教材!

5月23日23时40分许,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组织警力在柳北区双冲桥底胜利路路段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桂B0***学的小型轿车驾驶人覃某身上散发浓烈的酒气。执勤民警立即对覃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17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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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驾驶人覃某称,他是某驾校的教练,因心存侥幸心理,以为该路段不会有交警查车,于是在喝了酒之后仍驾驶机动车,没想到开车没多久就遇到了交警,自己也是十分后悔。

执勤民警对覃某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而他的违法行为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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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柳交警提醒:

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甚至刑事责任。驾校教练作为驾驶培训的专业人员,更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驾驶榜样,而不是因一时侥幸酿成大错,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画上了“休止符”,希望广大驾驶人及教练员,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梁冰心

内容来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