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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吸毒者购买少量的毒品不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在此情形下很多人盲目认为受人委托代买少量毒品的行为,也不会构成毒品犯罪,由此滋生了很多受托帮他人代购毒品的现象。而代购毒品的目的多样、情形复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极有可能构成相应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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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崔某受人委托代购毒品,并收取委托人预先支付的毒资,因被告人王某能够在A市购买到比B市价格便宜的毒品,崔某让王某陪其一起到A市购买毒品带回B市。后王某带崔某来到A市某贩毒人员的住处,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购买到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崔某和王某获取毒品后,驾车从A市行驶回B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小汽车内查获一包疑似毒品“冰毒”和一包疑似毒品“麻古”,分别净重50.49克和4.5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结伙予以运输,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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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日,钟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韦某让其帮购买毒品冰毒,后韦某经联系韦某甲得知其有毒品冰毒卖,便让钟某通过微信转账4050元到其微信账户,韦某扣除其中50元作为好处费,余下的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韦某甲。之后,钟某到约定地点将毒品冰毒取走。另日,钟某又提出让韦某帮忙联系购买9000元毒品冰毒,并将毒资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韦某。韦某扣除其中200元作为好处费,余下88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韦某甲。之后,韦某带钟某到约定地点跟韦某甲拿毒品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小北说法:狭义的代购毒品是指受吸毒者委托为其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而广义的代购毒品,还包括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以及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此情况下即使未从中牟利,也以相关毒品犯罪共犯论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加价或变相加价,以及代购者虽然没有牟利,但代购毒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如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有运输毒品的行为时,亦有可能构成相应毒品犯罪等。案例一中崔某受人委托代购毒品,而后运输毒品时被查获,案例二中韦某受人委托为其联系购买毒品,并扣除好处费从中获利,其犯罪行为均符合相应的毒品犯罪构成要件,故分别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所以不要认为只是受人所托“跑腿”买毒品就不会构成犯罪,而企图用“代购”来蒙混过关,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毒品是人类公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我国持续深入开展禁毒工作,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无不体现了国家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近年来,柳北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溯源治本,通过持续开展禁毒宣传工作、集中宣判等方式有效预防和震慑毒品犯罪,为平安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邓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