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相关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根据新规,无需公告15个工作日。

即日起由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管辖区域内,申请人申请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7日

来源|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总监制|郭景全

编辑|王旭扬 一审|李佳琪

二审|刘洋 终审|乌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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