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公布《奉节鱼复滨江大道三号桥“3·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2024年3月14日05时05分许,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大道三号桥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奉节鱼复滨江大道三号桥“3·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叶xx,男,xx岁,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李湾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渝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右上肢缺失残疾人士,无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 蒋xx,男,xx岁,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河湾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川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xxx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05月09日,有效期至:2029年05月09日,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3. 吴xx,女,xx岁,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五马镇安静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叶xx驾驶的渝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4. 魏xx,女,xx岁,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五马镇安静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叶xx驾驶的渝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渝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品牌型号:金典牌KD200ZH—3,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 xxxxxxxxxx。车辆所有人:唐xx,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金盆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驾驶人1人,核定载质量:360kg,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2. 川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4250,车辆所有人:达州市辉鸿运业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富民街15号,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2024年0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5月10日。

3. 川x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林晟实业牌XCD9400,车辆所有人:达州市辉鸿运业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富民街15号,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3500kg(事发时空载),检验有效期:2024年05月31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3月14日05时05分许,叶xx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装载物品并违法搭乘吴xx、魏xx沿重庆市奉节县滨江大道由东至西行驶至“三号桥加油站”路段时,因叶xx缺乏观察,渝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碰撞蒋xx违法停放的(川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叶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吴xx、魏xx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滨江大道三号桥加油站路段。东至一号桥、西往六号桥方向,双向6车道,单向路面宽度1100cm,中心双实线,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全路段禁停,涉事车辆(川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方摆放有警示标牌。事发时黎明时段,无路灯照明。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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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03月14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中队民警进行现场处置,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06时15分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06时3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蒋xx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转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奉节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600120240000040号)认定:叶xx系右上肢残疾人士,不具备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法定资格与基本的身体条件。行经事发地点,碰撞停放于道路右侧呈静止状态车辆尾部的事故形态,反映出叶xx疏于观察道路状况的事实,或因右上肢缺失未能及时有效操控车辆改变行驶方向。其无证驾驶、疏于观察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所驾车辆违法搭载乘员并且造成乘员受伤,其违法载人行为增大了事故损害后果。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体损伤程度。叶xx驾驶逾期未检验且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以及改动车辆加速油门控制方式的行为,违反了车辆管理规定。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4﹞乙醇检字第3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叶x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奉公鉴(病理)〔2024〕10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叶xx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所致。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4〕T5—0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无号牌(渝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转向、传动、后轮制动有效。前轮制动无效,加速油门控制方式改动。

4.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4〕T5—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川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反光标识、车身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技术要求。

四、相关管理部门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县交通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尽职履职,暂未发现县交通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叶xx,渝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驾驶人,系右上肢残疾人士,不具备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法定资格与基本的身体条件;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道路状况,或因右上肢缺失未能及时有效操控车辆改变行驶方向;所驾车辆违法搭载乘员并且造成乘员受伤;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逾期未检验且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改动车辆加速油门控制方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蒋xx驾驶(川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途经奉节县三号桥路段,由于天时已晚,为防止疲劳驾驶,决定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休息,且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后,在车辆后方放置了警示标志,用于提醒后方行人及来车此处有车辆停放,做到了夜间临时停车防范要求,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责任,但鉴于其车辆停放位置为禁停路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依法处理。

(三)无证据证实有违法行为的人员。

经调查组调查,无证据证实吴xx、魏xx存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信息来源:奉节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