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审结三起非法采矿案,对参与非法开采、转运、收购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的五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判处罚金共计12万元其中四名被告人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共计77000元,继续追缴一人违法所得28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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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起非法采矿案中,五名被告人相互串通,共同参与非法开采活动,涉及四个非法开采地点。

地点一:密云区高岭镇某村河道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在河道内盗采砂石料,由刘某1等人联系运输车辆并对外出售,获利190600元。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间,马某又伙同王某等人在该处盗采砂石料并出售,获利11200元。在上述非法采矿期间,刘某1、崔某主动联系马某,由其二人雇佣货车装运砂石料并出售给收料厂。经查,被告人刘某1非法获利19950元,崔某非法获利6000元。2023年4月-5月间,被告人刘某2在该河道内盗采砂石料共计30车,获利26000元。经鉴定,该段河道非法开采砂石料总体积达5854.9m³,价值人民币244196元。

地点二:密云区高岭镇某屯河道

2023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王某、刘某2、许某四人利用挖掘机在该河道内盗采砂卵石138车,获利828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2转运砂卵石71车,获利10650元。经鉴定,该河道非法开采砂卵石总体积6889m³,价值241115元。

地点三:密云区太师屯镇某村河道

2023年7月间,许某伙同他人在该段河道内盗采砂石料96车。经鉴定,被盗采砂石料共计2257m³,价值78995元,其中许某获利14400元。

地点四:密云区高岭镇某村北山坡土洞沟

2023年2月间,马某雇用挖掘机和铲车将该土洞沟内的粘土184m³出售给崔某。经鉴定,被盗采粘土为矿产资源,价值3680元。

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非法采矿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刘某1、崔某、刘某2、许某四人均全部退赔了违法所得。许某到案后还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他人的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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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2、许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1、崔某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事前通谋对他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收购、代为销售,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对五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五人均认罪认罚,且刘某1、崔某、刘某2、许某四人均已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崔某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对五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马某违法所得288280元;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刘某2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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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起案件是较为典型的盗采砂石料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之间相互串通、紧密配合,形成了完整的开采、转运、收购、获利的犯罪链条。五名被告人通过参与不同阶段的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案涉开采地点多、面积大,在辖区内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不仅违反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无序利用,也对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破坏。

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对上述三起非法采矿案集中公开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表示服从判罚并改过自新。同时,此次公开宣判也达到了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目的,彰显了司法对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密云法院将继续以强有力司法手段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切实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司法屏障。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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