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女职工享受的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吗?
「法律解答」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哺乳假这一概念,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规范的用语为「哺乳时间」并非「哺乳假」。前者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而哺乳假则由地方予以明确。(具体可参考,笔者著《》,本文不再赘述)
概而言之,哺乳假是每个地方设立的特别福利,倘若地方有设立哺乳假并没有排除哺乳时间适用的,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应批准符合法定情形的哺乳假--杨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载明,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此外,在享受前述哺乳时间的基础上,《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还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那么,在上海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予以批准?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如确有困难的,可额外申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可见,在上海女职工只有满足上述两种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裁应当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因此,女职工想要享受哺乳假需要根据地方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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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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