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互助养老这种方式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应对老龄化的方式,在互助养老推行的当下,养老服务所以来的更多是家庭之外的一系列交换,但这其中仍然涉及到家庭化,家庭化是去家庭化的基础,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互助养老的“家庭化”催生了“去家庭化”的边界行动,即在规则支撑与限制下的资源利用;互助养老的“家庭化”则意味着家庭社会关系网的规则与资源对外部互助行为的支持与约束。
“去家庭化”赋予了“家庭化”的力量
在交换主体维度上,充满活力的子、孙两代通过家庭权利和义务成为了互助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或回报者,使得互助养老的事实行为人不再局限于老、弱两个层面,不仅有助于增加互助养老事实行为人的数量,也有助于提高互助养老事实行为人的质量。
由于家庭劳动分工和共同话语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家庭间的互助养老模式仍然以老年人间的代际互助为核心,而年轻人和老年人间的相互帮助为其延伸。
在交换资源维度上,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家人,一个人的互助交换所能利用的资源只是一个体的资源,而“家庭化”的互助交换,可以利用的资源是家族成员个人拥有或共同拥有的各种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更有优势。
因此,“家庭化”的互助养老模式,有利于提高对老年人的吸引力,平衡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丰富老年人互助交流的内容。
“去家庭化”束缚着“家庭化”
个人行为的家庭标签化突出,这意味着个人的行为在名誉和利益方面代表着家族,一旦出现差错,就会给其他成员的资产、社会评价和社会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这就导致了个人在决策过程中,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把家庭的发展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放在首位,从而影响了个人互助养老的积极性。
在现实生活中,参与互助养老的主体多为家庭成员协商或个人对家庭利益评估的结果,“不祸及家人”、“满足家庭需要”、“家人不同意”是导致其不参与互助养老的主要原因。
家庭会影响个人互助交易的吸引力,其他成员的资产负债、社会负面评价、违法犯罪等都会对互助养老产生负面影响。
互助养老的“家庭化”催生了“去家庭化”机制
莫斯的“礼物之灵”,古尔德纳的“互惠规范”,布劳的“利益—情绪中介说”都深刻地揭示了“互惠”是交换得以维持的关键,接受了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拒绝就意味着交易的中止和惩罚。
中国社会交往中“重关系重礼重义”的人情互惠规则,蕴涵着情感、义气、面子、名誉等方面的内容,是二者天然的耦合剂。
当老人得到别人的帮助时,为了保持夫妻恩爱,子女孝顺,家庭和睦,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老人会请求或建议配偶、子女乃至孙子女来代替回报。
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配偶、子女乃至孙子女,也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而主动地代替自己的孙子孙女。
此外,正如布劳间接互惠理论所述,个人向老人提供互助养老服务,其目的可能并非是对老人的回报,而是对其家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回馈。
在此基础上,由亲代互助扩展到亲子互助,由两个家庭扩展到多个家庭,形成多种互惠形式。
第一是主体对等,也就是两个家族的对等
在父母互惠的情况下,A家的老人A帮助了B家的老人B,可能是B家的老人B自己偿还,或者是他的配偶代替偿还;在亲子互惠关系中,老人A帮助B家老人B,老人B的孩子或孙子代替回报。
回报的对象可以是甲家的老人A,或者是他的配偶,或者是他的孩子,甚至是他的孙子,回报的内容可以是根据对方的要求,也可以是根据受助方自己的判断。它可以包括感激,尊重,服务,实物,金钱,信息咨询等等。
二是持续互惠。
即通过忠诚、面子和名誉等因素,由家庭成员向第三人提供养老服务,福利扩展到两家之外,并延伸到多个家庭间的亲代互惠和亲子互惠。
三是示范互助,互助养老行为起到示范作用。
未参加养老互助的家庭借鉴和模仿参与的家庭行为,构建新型的互助养老关系。
互助养老基于“家庭化”的“去家庭化”结构效应
研究发现,非正式互助养老主要有5种模式:
互助养老成本一般比获取服务所带来的收益要小,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个家庭的效用。但“过分礼”(俗语)也会带来报酬过重的问题。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代际互助计划证实了年轻人和老人的共同参与有助于消除代际隔离、促进代际和谐。
互助养老不仅能激发家庭成员和家庭资源的协作嵌入,还能保持家庭和睦的气氛,强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义务,推动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
然而,如果家庭成员嵌入不平等,特别是子女和孙辈之间的嵌入差异,则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引发养老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
典型案例一:陈大爷夫妇有两个女儿,但独自生活,有事总是向二女儿的青梅竹马王某求助,造成二女儿还礼负担加重,与妹妹一家发生冲突。为此,陈大爷再也不劳烦王某了,事事仰仗女儿女婿。
家庭剩余劳动力提供互助养老服务,通过这种行为可以为家庭谋求关系,名誉,服务,货币或实物等回报。
如果服务的提供是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或默认的结果,则往往有利于增加家庭资源,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利益分配不均,就有可能引发家庭矛盾,引发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典型案例2:根据家庭协商,王婆婆由小儿子抚养,丈夫(2019年去世)由大儿子抚养。王奶奶关心照顾失能老人李奶奶,为了表示谢意,李奶奶的儿子帮王奶奶的大儿子找到了工作。于是,王婆婆最小的儿子要求自己的哥哥一起赡养母亲,兄弟俩大吵一架,最后大哥出于对儿子工作的重视,同意一起赡养母亲。
结论
我国的社会是讲人情的,回报能够更进一步将帮助扩大,在两个主体间形成连接,达到交换服务的目的。
互助养老本身的核心理念就是自助-互助,是基于家庭化的一种去家庭化行为。
我国当前的互助养老就是在家庭化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去家庭化,在不同家庭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帮助和资源交换,对于权利义务最为重要的承载单位就是家庭。
基于传统养老和社会养老之间的紧密结合上,就形成了互助养老,对于原本传统家庭的养老模式起到补充作用,
但是在这个模式中依然也存在很多限制性问题,比如付出收入上不平衡,人情债过重等也会产生纠纷。
只有在明确互助养老的模式后,各方共同遵循契约精神,才能够保障各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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