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犬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但部分犬主人缺乏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管理好所饲养犬只,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4日,租住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刘女士,在牵狗乘坐电梯时,一时大意将狗遗忘在了电梯外。因牵狗绳留在电梯门中间并被卡住,导致电梯门无法闭合,零部件受损事发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请电梯维修人员上门维修,花费4880元。

随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经民警介入,双方依然各执一词,调解未果。此后,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刘女士,要求她承担电梯损坏赔偿责任,但刘女士始终不予理会。无奈之下,物业服务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赔偿电梯维修费488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牵狗进电梯时,忘了将狗带入,使得狗绳长时间停留在电梯门中间并被卡住,导致电梯门无法闭合,零部件受损。这属于刘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电梯损害。因此,应由刘女士赔偿电梯维修费。物业服务公司购买电梯配件和服务,有电梯技术服务报价单、发票等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88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女士由于自身疏忽,导致电梯零件损坏,给小区的财产带来损害,作为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遛狗牵绳既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别人负责任。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动物管理及防护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