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涉未成年人霸凌、离异家庭抚养权纠纷、失管儿童监护权变更、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充分体现江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护的立场决心。

案例一

“家庭教育+心理咨询+帮扶救助”帮助走出心理困境

基本案情

2015年,陈某为满足私欲,在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对一同居住的小月(8岁)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事后,小月从此产生害怕与异性接触的心理,并出现自残举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案宣判后,法院联动妇联、社工等工作力量,为被害人量身定制心理辅导计划,并协调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放下思想包袱、走出心理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家庭教育+心理咨询+帮扶救助”联动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典型案例。 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延伸审判职能,形成保护合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能动调解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受抚养权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双方于2009年离婚,并约定刚满两岁的小明由刘某抚养,由刘某负担小明的抚养费。离婚后,黄某重新组建家庭,并再育有一子。其后刘某曾起诉黄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经调解确认黄某需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600元。2022年,刘某以母亲罹患重疾、其已失业且无力抚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明(15岁)由黄某抚养。

法院审理

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明变更为由黄某抚养。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明由刘某继续抚养、监护,黄某每月向刘某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25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及时回应了弱势群体的司法服务需求,联合残联、侨联、妇联等部门,共同为孩子提供生活、教育帮助,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但避免了孩子成年前以及成年后从法律上脱离母亲抚养、监护而事实上又难以回归父亲家庭的风险,还解决了单亲妈妈无力抚养但又难以割舍母子亲情、残疾未成年人重新适应新的成长环境等系列困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落实“府院联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范例,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三

隔代指定监护补足失管儿童成长监管缺位

基本案情

小林(13岁)长期跟随父母在国外生活。 后来,小林的母亲去世,其父随之下落不明。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协助下,小林顺利回到家乡与外祖父母团聚。 回国后,由于法定监护人缺位,小林在申请入学、办理身份证件等方面再度“碰壁”,小林的外祖父母遂到开平市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法院审理

开平市人民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及侨胞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小林在法律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指定小林的外祖父为其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结果,充分考虑了小林外祖父的监护资格和能力、小林本人意愿以及其他亲属的意见,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高效解决了归国华侨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成长监管与保护缺位,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四

界定正当防卫界限引导未成年人合法维权

基本案情

某日,小王(16岁)发现小高(13岁)伙同他人,正对自己的电动车实施盗窃行为,其用扫把击退小高俩人取回电动车,并于现场控制小高。随后,小王出于愤怒,通过腿脚踢打、用刹车板殴打等方式致小高轻微伤。小高起诉请求小王及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追回失窃财产而殴打小高,是为制止不法侵害和保全自己的合法财产,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或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但其在追回被盗财物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仍对他人实施殴打,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小王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足够的情绪控制能力,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本案依法区分了小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情形,在鼓励未成年人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的同时,提醒法定监护人应主动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构建保护链条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重回正轨

基本案情

小王(17岁)与被害人小陈曾因琐事发生矛盾。小陈的朋友小刘(另案处理)知情后,在某糖水店门口截得小王,并通知小陈到场“解决问题”。小王见状,亦迅速纠集小彭(另案处理)等人到场,两方人群随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混乱中,小陈被打伤并送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826.30元,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小彭等人赔偿小陈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

新会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对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对小王开展社会调查、实施心理干预、安排义工服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推动审判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了法律警示、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并通过跟踪帮扶、就业指导等手段助其改过自新,有力促进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

案例六

制发《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彰显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王某、刘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且长期缺乏沟通,多次分居,情感日渐淡薄。在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到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确定财产分割及婚生子女抚养事宜。

法院审理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遂结合双方意愿,依法调解离婚并引导其就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事宜达成一致。

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蓬江区人民法院再向王某、刘某分别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对二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回应子女情感需求,关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依法制发《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有效督促父母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助力形成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