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首次联合发布关爱帮扶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包括帮助罪错少年回归社会、破解服刑被告人未成年子女监护难题、对接困境未成年人需求精准帮扶、联动多部门救助事实无人监护儿童等内容,集中体现了“法院+团委”以“护苗成长”为导向,依托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共同为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常态化、长效化关爱帮扶的实践成果。

本次共发布6个案例,刑事、民事案例各3个。在官某某敲诈勒索案中,法院联同团委开展长期跟踪辅导,为罪错未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成功复学提供稳定的关爱和支持,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在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法院对接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心理干预并解决临时照料问题,充分保护被告人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蒋某甲与王某离婚案中,两名未成年子女成为“留守儿童”,法院与团委凝聚多部门力量,针对心理疏导、经济救助、家庭教育等需求提供帮扶,促进司法裁判与社会关爱体系有效衔接。

据了解,广东省是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关爱帮扶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工作全国五大试点省域之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团委上下联动、密切协同,将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心理障碍、监护缺失、经济困难、权益受侵害等情形的涉诉未成年人,纳入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体系帮扶对象,围绕“心理疏导、经济救助、成长陪伴、家庭教育、社会观护、法律救助、社会帮教”七项重点内容给予支持,实现帮扶工作从零散个案处理到系统制度保障的根本转变,用心用情帮助涉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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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官某某敲诈勒索案

——联动帮扶涉罪少年成功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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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起,被告人官某某(犯罪时16岁)多次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寻找行驶中存在违章行为的车主,以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和无故拦停的方式向6名车主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共12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调查报告证明官某某悔过态度诚恳,回归社会可能性大,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遂判处官某某拘役四个月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帮扶工作

判决生效后,法院联合司法社工,依托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开展长期跟踪辅导。社工通过定期面谈及微信聊天与官某某及其家庭保持长期稳定沟通,提供心理支持并协助制作学业规划,缓解升学压力。法官多次进行家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开展法治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同时针对性推荐适配复习资源,强化升学信心。在法院、团委、家庭的共同关爱下,官某某顺利通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展现出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回归正轨的坚定决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充分考量未成年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持续求学、积极备考的实际情况,积极联动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为未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成功复学、备考升学搭建完整支持链条,为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02

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破解被告人未成年子女监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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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加入某集团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下线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引诱下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向法院提出上诉,表示因其与前夫早已离婚,离婚后独自抚养其子黄某,黄某与父亲感情淡薄,不愿同父亲一起生活。其担忧服刑期间未成年且患心理障碍的黄某无人照料,存在抚养、监护困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帮扶工作

二审期间,针对被告人子女的抚养困境,法院立即启动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帮扶机制,联合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对黄某开展帮扶。法院与团委积极与黄某亲属沟通协调,在王某某服刑期间,由黄某父亲、小姨及王某某同事提供临时监护。12355平台迅速为黄某安排线下心理测评,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司法社工持续通过电话、微信与黄某沟通,提供成长陪伴。经司法社工反复调解,黄某与父亲关系逐渐回暖,其心理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困境缓解后,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在王某某刑满释放后,法院与12355平台持续跟踪、定期联络,司法社工常态化陪伴黄某成长。目前,母子二人生活、工作、学业均已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重视被告人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有效破解被告人因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难题,促使其安心服刑,主动撤诉。法院与团委携手将司法审判与社会关护深度融合,不断扩大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对象范围,构建更加系统、长效的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发现-评估-帮扶-回访”全链条工作机制,将个案关怀转化为制度保障,让司法温度惠及更多家庭。

03

冯某被交通肇事致死案

——倾力帮扶经济困难家庭中被害人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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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经过一十字路口时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该摩托车驾乘人员被害人冯某、林某瑶受伤,冯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判令林某某赔偿冯某、林某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90万余元。

帮扶工作

被害人冯某与其丈夫育有吴某某等三兄妹,均为在校学生。因被告人林某某无赔偿能力,冯某在事故中身亡,家中还有年迈、残疾老人需赡养,吴某某一家现被列为村低保户。吴某某三兄妹日常生活及上学费用难以为继。人民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给予被害人家庭司法救助金,并延伸判后职能,依托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联合团委一同看望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并送上慰问金及生活、学习用品。主动帮助孩子申请爱心助学项目助学金,解决孩童上学费用难题。同时联合志愿者持续关注救助对象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有效缓解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为未成年人提供长效、多维保护。

典型意义

法院在被告人无力赔偿情况下,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依托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将司法保护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实现对涉诉困境未成年人经济帮扶及学业、生活关怀多方位保护。人民法院精准对接涉诉困境未成年人需求,有效破解“因案致贫”情况下未成年人现实难题,彰显司法温度与社会治理良性互动。

04

张某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协同扶助事实无人监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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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张某甲于2013年出生,其母亲陈某某在张某甲年仅三岁时即离家出走,张某甲一直跟随父亲生活。2022年,张某甲父亲去世,张某甲的祖父、外祖父此前亦已去世,祖母年迈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张某甲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张某甲的姑母张某乙将张某甲接到身边悉心照料,但因缺乏法定监护人身份,张某甲在就学、就医、办理社保等方面屡屡碰壁,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张某乙遂申请撤销张某甲母亲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张某甲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和家事调查的情况可知,被监护人张某甲的父亲、祖父、外祖父均已去世,外祖母无法找寻。张某甲母亲陈某某自2016年起离家出走至今,期间未履行对张某甲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且经过多部门找寻无果,足以认定陈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张某甲自其父亲死亡后,长期由张某乙抚养照料。张某甲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由张某乙担任其监护人。张某甲的祖母年事已高且有视力残疾,亦同意张某乙作为张某甲的监护人。故判决撤销陈某某为张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乙为张某甲的监护人。

帮扶工作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据与团区委建立的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协作机制,将张某甲纳入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帮扶名单,开展全流程关爱帮扶。一是协同开展社会观护。法院委派家事调查员走访村委会、学校及邻里,全面摸排张某甲的状况及张某乙的抚养能力情况等,形成观护报告。二是联合开展心理疏导与家庭教育指导。法官联合心理疏导员为张某甲提供心理疏导,舒缓其家庭变故带来的心理创伤,并对张某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掌握科学养育方法。三是持续提供关爱帮扶。法院与团区委建立“护苗档案”,将张某甲列入12355服务体系长期关爱帮扶对象,定期跟踪回访,动态评估生活、就学及心理状况,协调对接当地村委,确保帮扶工作长效化。同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张某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与团区委统筹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疏导员等专业力量,综合运用社会观护、经济救助、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构建起“发现—帮扶—回访”的全链条帮扶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机制,实现司法裁判与社会关爱体系有效衔接,筑牢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

05

黎小某与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联动多部门救助涉诉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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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邓某与黎某某结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子黎小某。黎小某1岁时被确诊为二级肢体残疾,伴随重度自闭症,需接受专业康复训练。2022年,邓某与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黎小某由邓某直接抚养,黎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合计2000元/月。因黎某某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且黎小某学习、康复、就医等开支增加,其虽有残疾补助,但不足以覆盖学习及康复治疗等费用。邓某作为黎小某的监护人,以黎小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支付抚养费差额1.6万元,并增加抚养费至4000元/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黎小某作为二级肢体残疾的未成年人,其在父母离婚后又被确诊为癫痫。黎小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特定期间内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数额较大。综合考虑黎小某的实际需求和额外的经济压力以及黎某某的经济状况等,判决黎某某支付抚养费差额1.4万元,并酌定黎某某自2025年4月起按照3000元/月标准支付黎小某抚养费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

帮扶工作

法院及时将案件线索推送区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平台开通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建立专项帮扶工单,同步派发至民政、卫健、残联、社区等单位,24小时内完成首轮家庭摸排与风险评估,明确医疗康复、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照护支持四大核心需求,制定多部门联合帮扶方案,实施综合救助。同时,法院通过与社工建立的“司法转介+专业评估+精准帮扶”合作机制,委托社工进行全面评估,协助邓某准备材料,向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申请医疗补助金,助力缓解康复治疗的经济压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深挖识别隐藏在诉讼背后重度残障儿童生存困境,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统筹多部门力量,通过完善司法转介—平台派单—部门联办—长效帮扶全流程体系,为涉诉困境儿童实施医疗康复、心理建设、监护提升等综合救助,并委托社工开展一对一跟踪帮扶,协助申请医疗补助金,凝聚多方力量护航涉诉困境儿童成长。

06

蒋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精准关爱涉诉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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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蒋某甲与王某结婚后,生育蒋某乙、蒋某丙两名子女。蒋某甲主张其与王某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等事宜。

裁判结果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蒋某甲与王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蒋某乙由蒋某甲直接抚养,蒋某丙由王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判后,法院跟踪回访时发现,蒋某甲、王某离婚后均在外地务工,两名未成年子女由年迈的祖母在老家照顾,成为“留守儿童”。

帮扶工作

法院及时将案件信息推送团县委,双方共同研判评估后,决定将蒋某乙、蒋某丙列入涉诉困境未成年人重点个案,启动全流程关爱帮扶。联合12355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及乡镇社工等开展实地走访,掌握两名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及成长诉求,并送上生活及学习用品。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安排心理咨询师与两位未成年人一对一沟通,并定期回访提供心理支持;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师对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引导父母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积极对接学校、村委会,为两名未成年人申报广东希望工程1+1爱心助学项目,助力解决学习生活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与团县委立足各自职能,以未成年人需求为导向,围绕“心理疏导、经济救助、成长陪伴、家庭教育、社会观护、法律救助、社会帮教”七项重点内容,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和帮扶对象的不同需求,实现对涉诉困境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扶和长效保护,破解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监护薄弱、心理脆弱、救助不足等现实难题,进一步丰富了“法院+共青团”关爱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工作内涵,把关爱服务送到未成年人最需要的地方。

审核:黄慧辰

编校:方怡菲

采写:陈虹伶 谢霖 孙欣

图片: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