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附件2)及相关政策解读(附件3)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附件3相关政策解读.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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