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J399号)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
442号)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71页。+[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I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实践中对此争议是,有观点认g任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函》认为,只有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位于城镇的,才能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果经常居住地在农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仍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我们认为,首先,受害人系农村户籍,进城务工后其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位于城镇时,不以户籍作为判断因素,而是以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主要判断因素,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应当使用城镇标准;其次,受害人系农村户籍,进城务工后,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即可能仍居住农村,根据侵权法理论分析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填补被侵权人逸失利益,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损失补偿之精神,原则上仍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被扶养人的个人情况还是以受害人的个人情况作为判断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依据?有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系生活费的需求一方,所以应当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该观点的理论依据为“扶养丧失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人丧失了可靠的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应当对此予以赔偿,获得赔偿的是对间接受害人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我们认为,立法及司法解释采取理论基础为致残时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与死亡时的“继承丧失说”,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受害人情况密切相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并非被扶养人实际生活需要,而是因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受害人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减少的部分,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性质应为受害人未来损失的一部分,与受害人实际情况相关联,在具体赔偿时应以受害人的情况确定釆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亦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李琪:《关于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40页。
最高人民法院: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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