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发布《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大声明》,声明显示,6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监督管理局公告送达对诺远资产“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

“诺远资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官方回应:“莫慌”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发布《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大声明》,声明显示,6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监督管理局公告送达对诺远资产“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

声明还显示,公司已经知晓,并且已经在第一时间进行商讨,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目前事情正在解决当中。

声明强调,在此期间,公司将仍然履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确保投资人利益。请广大投资人不必惊慌!

全国多个城市对诺远资产立案

公开资料显示,诺远资产成立于2014年,2016年在中基协备案,参与许多知名企业的投资。

2018年9月,诺远资产投资人曝出其认购的理财产品“债盈宝”到期后无法兑付本息,涉及资金超过数十亿元人民币。2019年1月9日,诺远资产被北京朝阳经侦立案调查,多位汉富诺远员工被捕。随后,全国多个城市纷纷对诺远资产分支机构开展立案侦查。

2019年7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发布《关于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通报指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9日对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已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武、崔某等十余人执行逮捕。警方希望涉案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轻从宽处理。

2019年12月9日消息,据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通报,2019年12月5日,对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六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020年4月8日据济南公安市中区分局官方微博通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2020年8月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发布警方通告,称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道里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20年8月7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关于对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集资参与人进行登记的通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局已立案侦查。

2020年8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发布公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已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北京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警方通告。

2020年4月,诺远资产发行的金麒麟系列产品的兑付也开始出现问题。据悉,金麒麟系列基金募集的款项主要投向了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收购房地产公司碧海银湖的股权。

中基协官网信息显示,诺远资产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被中基协标注为异常经营状态。

2024年2月29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对外发布了关于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11日,注册资本1亿元,法人为李延武,系北京诺远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75%。

据小诺理财2019年8月运营数据显示,平台借贷余额为42.34亿元,利息余额为4.17亿元,借贷余额笔数为175374笔,出前出借人22005人,当前贷款人为162712人。逾期金额为14.14亿元,逾期笔数69512笔,逾期90天以上金额为28.28亿元,逾期90天以上笔灵敏为107146笔。

部分分支机构理财师被判刑

1、被告人秦某某,男,原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任职南通诺远一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期间,共吸收公众资金8030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729.57万元;

被告人任职南通诺远一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期间,共吸收公众资金8030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729.57万元;最终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石某某,男,原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任职南通诺远二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共吸收公众资金158650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87341500元;

被告人石某某退赃、退赔622930元并预交罚金70000元。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被告人章某,男,原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计,至案发,南通诺远一分公司、南通诺远二分公司,共向四百五十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4213185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80186300元。被告人任职南通诺远一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共吸收公众资金1745485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8646300元;

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资管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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