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作为“动迁安置房”的通俗称谓,在日常中,涉及房屋买卖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动迁房的买卖纠纷尤为突出。那么,如房东违约不配合办理过户,又该怎么办?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

案情回顾

李某与朱某,通过中介,于2018年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朱某将自己的房产,以人民币1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由于这套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朱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需积极协助李某完成过户手续。

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日,便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万元,以表达其诚意。而在2018年5月,李某又向朱某支付了剩余的房款134万元,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随后,朱某将房产及相关的文件资料悉数交付给李某,李某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一直居住至今。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2023年9月。此时,涉案房产已经具备了办理房产证及过户交易的条件。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朱某却突然变卦,提出了加价40万元的要求。他声称,除非李某同意支付这额外的40万元,否则他将不会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购买拆迁安置房,卖房人反悔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律师观点

如果期限满了之后,房东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家可以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过户,交易中心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文书内容。

作为一名身经百战的房地产律师,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法院的基本方向和口径是倾向于支持合同继续履行的。具体是否可以判决强制过户,要分三种情况:

其一,三年限制交易期限已满(小产证满三年,或者动迁安置协议和大产证同时满三年了),房屋上没有任何查封和抵押,符合过户条件。且诉至法院时,动迁房已经在房东名下且其已办出小产权证

这种情况下,若买家支付全额房款没有问题的话,基本法院会倾向于支持继续履行,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当然这个时候房屋上,在本案的查封之前不能有其他查封,如果有,要想办法把查封涤除掉。

其二,诉至法院时动迁房还没有过户至房东名下,也就是说房东还没有办出小产权证,但是动迁安置协议和大产证已经同时满三年了。

此时,法院也是基本上倾向于判决继续履行的,但是法院基本上会把开发商追加为第三人,然后判决第三人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直接过户至买家名下,或者先过户给动迁房房东,再由房东过户给买家名下。当然这个时候房屋上,在本案的查封之前不能有其他查封,如果有,要想办法把查封涤除掉。

其三,诉至法院时动迁房还没满三年限制交易期,也就是说还不能过户。

这个时候,就要看各自的诉请是什么了。如果是动迁房买家要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法院肯定是没有办法支持的,如果作为被告的房东未反诉的情况下,法院基本要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了。如果房东反诉解除合同了,那么法院要审查是否该买卖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条件,然后再视情况而定了。

总之,面对动迁房买卖纠纷中的房东违约问题,我们应保持冷静、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