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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生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妻子一纸诉状起诉了丈夫和第三者,索要丈夫转给第三者的94250元,这笔钱能要回吗?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案情 女子起诉第三者要求还钱

女子应某和男子海某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海某与女子平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海某通过微信向平某转款131582元,平某向海某转款72332元。

此后,应某发现海某与平某两人之间的暧昧关系,遂将平某和海某诉至法院,要求平某返还其94250元(包含海某与平某的转账差额款59250元,以及海某给付平某的现金3.5万元)。

  判决 第三者返还获赠钱款

庭审中,被告平某承认,自己与被告海某存在恋爱关系。但其提出,自己并不清楚海某已经结婚,并称海某转账的款项中,有部分是调换现金及支付的工钱,其也没有收到海某给付的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应某与被告海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相关财产应属双方共同所有。

现被告海某未经原告应某同意,擅自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钱款赠与第三者平某,其行为损害了应某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为无效。因此,应某要求平某返还海某的赠与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平某应返还应某赠与财产数额问题,因双方均认可海某向平某转账131582元,平某尚有59250元未返还,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应某要求被告平某返还被告海某赠与3.5万元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平某提出,被告海某转账给其的部分款项系用于调换现金,以及系海某支付其工钱等辩解,其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被告海某在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对被告平某赠与钱款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应某59250元。

  释法 擅自处置共同财产 单方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内财产的处分方式,那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若丈夫私自将共同财产转赠给第三者,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报记者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