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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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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捣乱,致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扰乱",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的行为;"冲击",主要是指冲散、冲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的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方法,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行进、停留的通道、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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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主要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的;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的;因之发生骚乱或者打砸抢事件的,等等。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不构成犯罪,予以治安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