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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对同一案件实行从案件批捕到提起公诉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即同一检察官同时承担批捕和起诉的工作。捕诉合一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正稳步推进,捕诉合一已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平稳运行。那么,捕诉合一机制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有影响吗?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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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捕诉合一后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会从以前批捕阶段更重视实体转向程序与实体并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将减少,不批准逮捕决定将增多。这也给辩护策略的调整带来了机遇,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在更多的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不被逮捕的机会。同时,由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获取证据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这也制约了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性。

针对以上分析情况,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

第一,把握证据辩护的方法和时机。

批准逮捕程序尚在侦查的早期阶段,对于检察官来说越早把好证据关越有利于后期的起诉,因此在一些重大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会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去引导侦查取证;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在这一阶段知晓证据情况的渠道有限,又无法阅卷,对证据发表意见会显得没有底气和缺乏针对性。但是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走访现场、会见当事人等获得更多案件之外的信息。特别是涉及的行为动机、是否明知、是否故意等主观要件,以及多人之间的关系与分工、现场人员的位置与表现等,嫌疑人作为当事人往往会更加清楚,辩护律师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往往更容易还原案件真相。批准逮捕环节毕竟是收集固定证据的早期,如果过早提出了证据意见,侦查机关会根据律师的意见补充完善证据,及时查漏补缺,将会压缩起诉和审判阶段证据辩护的空间。因此,对于没有补充可能性的或者已经灭失的实物证据,以及涉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可以考虑在批捕阶段提出证据辩护意见,以帮助承办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二,可以提出无逮捕必要性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五项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作证等。而对社会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迹象表明,或者证据的证明,这一表明和证明不同于定罪事实对过去的证明,而是对未来可能性的证明,需要借助习性、证据、品格证据等倾向性证据证明。辩护人可以提交嫌疑人以往表现良好,没有多次或者流窜作案,同案犯已被抓获,愿意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已经赔偿被害人或者与其达成谅解,认罪,证据均已固定等不会妨碍诉讼的情况来帮助承办检察官考虑除了是否够罪的问题,更多是考虑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如果嫌疑人没有处于羁押的状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会更容易。所以对于捕诉合一的检察官来说,在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选择非羁押的措施是更加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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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提高实体辩护的精准度。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更多的细节。根据掌握的信息,可以就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犯罪预备、犯罪终止、未遂、从犯等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从邻里纠纷偶发事件等角度,来提出符合宽严相济的从宽处理意见;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该类案件在当地的判决情况,收集一些量刑的指导意见,以提出更加精确的信息。辩护律师工作做得越深入越仔细,提供的依据越充足,越能够增加辩护观点的科学性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