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邓如菲 6月3日,据北交所,温多利遮阳材料(德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多利”)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温多利境外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1.39亿元、1.4亿元、1.4亿元和7088.52万元,占比分别为91.75%、84.51%、82.83%和81.51%,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遮阳产品的生产商、工程商和分销商,各期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76.99%、69.10%、66.52%和69.33%,客户集中度较高。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温多利外销收入确认时点为“完成货物的报关并取得提单后,依据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时点”;报告期各期末,温多利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142.41万元、243.11万元、282.25万元、97.56万元。
对此,北交所要求温多利说明境外收入中不同贸易术语实现的销售金额及比例,对应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温多利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对应的商品流通状态,说明温多利发货取得提单后至客户取得货物前的相关产品权属,温多利是否需对前述商品存在灭失风险承担责任,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温多利收入确认是否审慎。
另外,北交所还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区分境内外客户说明对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和比例,并对销售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温多利回复称,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以FOB方式为主,同时存在少量CIF、CFR贸易方式(以下合并简称“C&F”),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境外客户主要采取FOB方式交易,报告期内,FOB方式收入占比分别为97.32%、96.73%、96.76%和96.73%。
FOB、C&F贸易模式下,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货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在FOB、C&F贸易条款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其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客户,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公司外销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保持一致,所以公司不同外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满足相应贸易术语下的控制权转移条件,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此外问询回复显示,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温多利的境内外销售收入真实,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据查阅,FOB术语的含义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港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载工具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FOB条件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温多利成立于2003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ZHAOGUOHUA,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专业从事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阳光面料和涂层面料,加工为成品后广泛应用于办公楼、酒店、学校、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家居等的内外遮阳。
温多利实际控制人为ZHAOGUOHUA(赵国华)、ZHUSHUWEN(朱淑文)夫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29,764,8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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