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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至1,000万元的情形,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型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期限不受新《公司法》的5年期限限制,其仅在实缴资本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实缴至1,000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合伙人增加实缴资本;
2. 管理人增加注册资本;
3. 管理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4. 法人或投资高管变更需要新增实缴。
基本原则
根据《办法》公告明确的原则,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该《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因此,是否需要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的关键在于机构的实缴资本是否发生变化。
情形一:按新《公司法》要求缴足实缴资本,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因此,对于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最迟应于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并同时满足《办法》规定的1,000万元实缴资本要求。
情形二: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增资的,需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三: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实缴资本,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四: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五:控股股东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六、法人或投资高管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协会公告||
●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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