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律解答」

这一点最高法多次予以明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 ”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中,也对该问题作出了说明:

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 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 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 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那么「末位淘汰」不合法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一前提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仅是指能力上不足以胜任,即能力不合格,而并非其他原因所造成。

考试分为竞争性考试和能力性考试两种。

前者是指从参加考试人的选中最优秀的前N名为合格,后者是指参加考试的人过了分数线均合格。可见,两者的评价标准并不同。显然,用人单位组织的末位淘汰制属于前者。

举一个例子。

考公考编是典型的竞争性考试,分数线依据竞争者强弱以及招聘岗位的比例来划分。

譬如只有一个岗位空缺,报考人一万名,而按照面试要求只能有三个人入选,那么此时只有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才能通过笔试分数线。

说得通俗点,倘若你考试遇到的竞争对手是诸葛亮、周瑜、郭嘉三人占据了头部位置,那你没有过线是情有可原的,在正常的范畴里。因为这些人的能力太强了,历史上独一档的存在。因此,被淘汰没有过线并非是你个人原因造成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竞争性考试中获得第四名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合格,而是被竞争者给淘汰了。可见,在竞争性考试中,始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无法断定第四名被淘汰到底是能力还是竞争者太强。

而用人单位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属于典型的竞争性考试。因此,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便理所应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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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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