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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照赵某兰遗嘱继承赵某兰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的房屋;……。事实与理由:赵某坤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赵某杰、赵某兰、赵先生、赵某鹏。赵某坤于1977年去世。赵某兰生前未婚一直跟随刘某一起生活。2020年1月,赵某兰与刘某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的房屋系赵某兰遗产,赵某兰曾留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均由赵某杰继承。同时,赵先生曾多次要求霸占诉争房产,综上,我认为赵某兰的遗产均应由赵某杰继承,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先生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但是我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赵某杰所述的遗嘱确系赵某兰书写,但是遗嘱中将继承划掉改成了赠与,所以遗嘱应当无效;2、诉争房屋系祖父赵某贤承租的公房拆迁而来,该房本由赵先生承租居住,后因赵先生犯罪,赵某兰才得以入户并获得拆迁利益,故诉争房屋我有居住使用权,赵某兰无权处分;3、诉争房屋系赵先生唯一住房,赵先生有居住权;4、赵先生无工作收入,且患有多种疾病,遗嘱没有给予赵先生保留必要份额,故遗嘱亦应无效。综上,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赵某鹏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我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请求法院依法处理遗产,属于我的份额我也不放弃。

法院查明

赵某坤、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赵某杰、赵某兰、赵先生、赵某鹏。赵某坤于1977年11月22日死亡销户。2020年刘某、赵某兰死亡。

位于北京市崇文区x号房屋一套,现登记在赵某兰名下。赵先生辩称上述房屋系其祖父承租公房拆迁所得,故其对上述房屋有居住权,不同意上述房屋由赵某杰继承。

庭审中,赵某杰向本院提交了《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赵某兰,立遗嘱人赵某兰现有位于北京市×号房屋,我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此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特订立遗嘱如下:1、将我位于北京市x号的房屋一套赠于我哥赵某杰,……本遗嘱仅此一份。立遗嘱人:赵某兰,2012年6月20日。”

赵先生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但主张房产处分方式书写为赠于,故不能由赵某杰继承,同时诉争房屋系赵先生唯一住房,赵先生对诉争房屋有居住使用权,且赵先生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故上述《遗嘱》应为无效。赵某鹏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并主张依法分割赵某兰遗产。

庭审中,赵某杰主张赵先生曾对赵某兰进行过殴打,赵某兰母女因躲避赵先生殴打在外租房居住,故赵先生应当不分遗产。为证明上述主张,赵某杰向本院提交了判决书、租赁合同等证据。赵先生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裁判结果

赵某兰名下位于北京市×号房屋一套,由赵某杰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赵某杰主张赵先生殴打被继承人赵某兰,应当丧失继承权,但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赵先生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故法院对赵某杰的主张,不予采信。

赵某杰向法院提交了赵某兰《遗嘱》一份,原被告均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赵先生辩称赵某兰在《遗嘱》中对诉争房产的处理方式为“赠于赵某杰”,并不属于遗嘱性质。但结合遗嘱上下文语境,究其本意,法院认为赵某杰主张赵某兰将诉争房屋归其继承所有的主张,理由正当。赵先生主张其对诉争房屋有居住使用权的辩解,与本案遗产继承案件无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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