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后被确诊为职业病,并认定工伤,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员工能否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陈先生在某纺织公司车间工作,接触到了某种化学成分,之后出现呕吐、厌食、头晕乏力、流泪等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双眼视神经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先生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先生的伤残情况鉴定为7级伤残。
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23412.72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但实际的医疗支出要远高于工伤赔偿部分,并且工伤不仅给陈先生的身体带来了极大损害,还对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便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另行赔偿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等费用。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远比普通工伤带给劳动者伤痛大,甚至可能会失去劳动能力。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将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工伤赔偿的补充,职业病劳动者可就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主张赔偿,即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最终,陈先生共计获得了444069.06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的赔偿。
那么,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呢?
职业病赔偿标准按照伤残鉴定等级进行确定,划分标准分为一至四级伤残;五、六级伤残;七至十级伤残三类。
1、一至四级伤残的赔偿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六级伤残的赔偿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至十级伤残的赔偿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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