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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杜研究)

周先生是海淀区A公司的一名员工,2021年9月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构成九级伤残。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周先生已于2022年5月返岗工作。2026年2月,周先生因工伤部位疼痛前往医院就诊,医院(本文所述的“医院”均具备诊断工伤复发的合法资质)出具的诊断证明载明“属工伤复发”。据此,周先生申请因工伤复发休假,并主张休假期间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A公司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不足以认定周先生为工伤复发,不应直接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复发员工相关问题时,往往面临此类争议。本文梳理了实务中工伤复发认定及相关问题,并根据北京市现行规定及实践作出解答,供广大用人单位参考。

01

北京市员工工伤复发应由哪个机构判定?

对于工伤复发的判定主体和流程,不同规定界定不一。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42条[1],工伤复发需要由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核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则认为,工伤复发可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未要求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核准。相关规定并未对“经办机构”作出明确定义,实践中普遍将“经办机构”理解为具有工伤认定职权的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北京的实际操作中,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常不会受理或处理工伤复发的认定。鉴于实践中的做法可能会不时调整,在处理员工工伤复发认定的有关问题时,建议用人单位关注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受理工伤复发的核准申请。若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放工伤复发的核准或确认渠道,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申请。

由于北京的实际操作中,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对工伤复发的认定予以核准,一个问题随之产生:北京市的司法实践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工伤复发的依据?

02

北京市司法实践中,医院诊断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工伤复发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最终通过司法渠道对工伤复发及相关待遇进行认定,则涉及到以下问题:医院诊断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工伤复发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实践中,裁审机关会针对诊断证明的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未载明“工伤复发”的诊断证明,裁判口径尚不统一。有观点认为,诊断证明未载明“工伤复发”,且未经过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诊断证明不能直接作为工伤复发的认定依据。例如,在(2022)京0106民初12277号案中,员工提交的诊断证明中并未载明“工伤复发”,员工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工伤复发,法院最终未支持员工关于工伤复发的主张。但也有观点认为,诊断证明未载明“工伤复发”,但所载伤情与原工伤部位一致的,诊断证明足以作为工伤复发的认定依据。在(2025)京03民终8800号案中,员工因工伤伤情复发而住院,医院诊断载明的入院原因与原工伤证所载一致,法院支持了员工关于工伤复发治疗费用的主张。

对于载明“工伤复发”的诊断证明,裁审机关普遍认为,诊断证明足以作为工伤复发的认定依据。如(2022)京0111民初7040号案中,员工的诊断意见载明“原工伤受伤部位旧病复发”,法院认为此医疗诊断意见可以作为员工工伤复发的认定依据。

综上,虽然相关规定、实操口径、司法实践层面对于工伤复发的认定规则并不清晰,但鉴于周先生持有的医院诊断证明载明了“属工伤复发”,周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复发的可能性很大。A公司可以根据医院诊断情况,与周先生协商确定工伤复发的相关待遇。

03

一旦认定为工伤复发,员工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和第38条[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程序上,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5]和第11条[6],在员工递交工伤复发的休假材料后,用人单位需要主动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复发员工本人。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一般依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所附的《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目录》)[7]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周先生在被认定为工伤复发的情况下,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周先生的停工留薪期,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周先生,明确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及相关待遇安排。

04

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8条[8]和第10条[9],工伤职工如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当在原定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如对延长申请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工伤职工在确认结论作出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若周先生未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则停工留薪期于期满之日终止,自次日起周先生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如周先生仍需继续治疗并请假,A公司可按病假处理;除非公司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若周先生及时申请了延长停工留薪期,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有权提出异议,并在7日内向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异议申请。在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前,A公司仍需向周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后,A公司再进一步依据结论按照停工留薪期或病假处理。

05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特定限制,即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亦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41条(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下的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工伤员工未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受此限制,仍可以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周先生已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员工。若A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届时,员工有可能主张赔偿金,或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若周先生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A公司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鉴于工伤员工受法律特殊保护,相关争议易引发较高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优先考虑协商解除路径,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用工风险。

对用人单位的实务建议:

关于工伤复发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极易产生争议。在处理员工工伤复发相关问题时,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法律要点:

首先,用人单位应审查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载明“工伤复发”的,员工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复发。若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存有疑虑,用人单位可向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核实情况。在北京市日后的实践操作中,若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放工伤复发的核准或确认渠道,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申请。

其次,一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复发,用人单位应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

第三,用人单位需关注工伤复发员工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员工未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并休假的,用人单位可按病假处理。员工已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而用人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异议申请。在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前,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后,用人单位再进一步依据结论按照停工留薪期或病假处理。

最后,用人单位应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员工在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工伤员工受法律特殊保护,争议风险较高,建议用人单位优先考虑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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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由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工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5]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6]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7] https://ljwsyy.bjchy.gov.cn/index/detail.html?curpath=index/policy&id=156

[8]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9]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本文作者

业务领域:劳动法及合规调查

梁律师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劳动仲裁和诉讼、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等方面拥有二十多年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梁燕玲律师被钱伯斯评选为中国劳动法领域第一等领先律师;被《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评为劳动法领域“名人堂”,并获得“2025年度劳动与就业中国律师”;被China Law & Practice评选为“年度最佳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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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嘉

资深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黄逸暄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封面图源:周名德 · 白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