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人”的10年过渡期将在2024年9月底结束。有的说10年过渡期结束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就完全并轨了;有的说,过渡期结束后,虽然进一步并轨了,但还未完全并轨。究竟是不是完全并轨了呢?其实,从某些角度来看,这两个养老保险可以说开始并轨了,至少计算公式基本统一了;也可以说并未完全并轨,至少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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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上有区别。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称之为“中人”。“中人”都会有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2014年9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企业养老保险的“中人”,一般情况下1991年10月底前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才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年限需要应缴尽缴,应缴未缴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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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上有区别。

同样是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在一些地方,企业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为1(不管干部还是工人都一样),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则按退休时的职务、技术职称等因素确定,一般大于1(职务越高、职称越高,指数就越大)。这一指数不仅影响过渡性养老金,也影响基础养老金。

三、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上有区别。

仅是视同缴费指数的不同,就使退休的企业“中人”与机关事业“中人”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上有差别,就有可能使机关事业“中人”的养老金比企业“中人”的养老金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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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补充养老保险上有区别。

机关事业单位在补充养老保险上有职业年金,企业单位在补充养老保险上有企业年金。这两个补充养老保险不仅仅是在名称上有差别,在具体内容上也是有差别的。最重要的差别,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的。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定有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则不一定有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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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实际缴费基数的确定上还有区别。

目前,用人单位在确定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还有比较重要的作用。机关事业单位在确定缴费基数时,是就高不就低(因为对个人有好处,资金从财政开支),某些企业单位则是就低不就高(因为可以为老板节约钱)。这也会造成体制内外的两个人,尽管收入完全相同,但缴费基数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别。这方面的差别,如果在养老保险的征稽上严格监管,估计就不会有这么大的差别了。

综上,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在视同缴费指数及过渡性养老金上还是有些差别的。以后没有“中人”了,全部是养老保险的新人了,双方都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了(也有人说是养老保险真正并轨了),但是在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方面也还是有差别的,从这一角度看,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没有完全并轨,也是说得过去的。

以上是个人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