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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本应是为孩子遮风挡雨的港湾,但在离婚纠纷中,受伤的往往是孩子。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但店法庭对离婚夫妻双方互诉要求对方支付、返还抚养费两案,在认真研判案情后进行合并调解,达到“婚离事了”的效果,有效防止对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进一步伤害。

2018年3月,陈先生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陈随陈女士生活,由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但6年来,双方一直因小陈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矛盾。近日,陈女士以小陈的名义起诉陈先生,要求其依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向小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也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返还六年间其支付的10万余元。

在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陈女士表示:“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他应该支付抚养费。”陈先生则情绪激动地表示:“离婚协议写得很清楚,孩子随母亲生活,由我支付抚养费。但离婚之后孩子一直跟随我生活,她作为妈妈不仅分文抚养费未出,我为了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先后以抚养费等名义给她转账了10万余元。她现在还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我支付抚养费?那我要求她把我支付的十万余元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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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清案情,承办法官经过调查走访和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小陈一直跟随其父亲陈先生生活的事实。

从最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为保障小陈的学习生活不受影响,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陈先生情绪较大,法官多次与其沟通,释明陈先生提起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的纠纷拖延不解决,会很大程度影响小陈的生活和学习。对于陈先生质疑自己支付的抚养费是否会被用于孩子的生活,法官告知陈先生可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确保抚养费全部用于小陈的生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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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后,陈先生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向陈女士发出保护令,要求陈女士必须将陈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全部用于小陈的日常生活,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损害小陈的合法权益,如陈女士违反该令,将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官与法警一同前往陈女士家中,当面向其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陈女士签收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法官就小陈今后的抚养监护问题,又详细询问了陈女士收入、住房等实际情况,并就陈先生要求变更小陈抚养权的情况,初步征询陈女士意见并记入调查笔录。

通过对陈女士、陈先生互诉要求对方支付、返还抚养费两案的研判,法官认为采用“一揽子”方式合并调解两案,才能真正达到“婚离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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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但店法庭家事审判庭。“你们不管离不离婚,都是小陈的父母,应当是他在世上最亲的人,你们双方的矛盾纠纷,会成为伤害孩子的利刃。希望你们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在法庭的主持下,面对面将诉求表达清楚,将矛盾解决,不要对孩子造成更长久的伤害。”在听到法官的一番话后,双方当事人久久低头不语。法官趁热打铁,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解答双方当事人的疑问。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不再咄咄逼人,平和地表达了诉求,就互诉的两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小陈由陈先生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陈先生自行承担,陈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为保障小陈的生活,在本学期结束之前,由陈先生向小陈先行支付4个月的抚养费,抚养费转入专门账户仅供小陈生活学习使用。

“我们会依照调解协议的内容执行,避免再因我们的矛盾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在拿到调解书后,向法官作出保证。

团风法院但店法庭在办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先行、避免“一判了之”。面对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家庭纠纷,法官通过“把脉”找准矛盾症结,“问诊”还原纠纷真相,“开方”化解冲突对立,避免出现“婚离事未了”、抚养“拉锯战”等情况。但店法庭将进一步把调解工作贯穿家事纠纷案件诉前、诉中、诉后,持续探索抚养、赡养费案件免收诉讼费的改革,构建起维护妇女儿童利益大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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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裁判的有益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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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投稿邮箱:2572671722@qq.com

来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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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陈旭思

编辑:殷雲

初审:宋淇

终审:朱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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