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柴荆
司法拍卖致持股比例减少7.5%,但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美谷”)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奥园科星”)近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6月11日,深交所也向奥园科星发出监管函。
湖北证监局于近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奥园科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3年6月17日,*ST美谷公告显示,奥园科星持有*ST美谷57233207股股份被司法拍卖且拍卖已成交;2023年7月4日,*ST美谷公告显示,上述被拍卖股份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股权变动后,奥园科星对奥园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变更为22.54%,持股比例减少7.5%。
湖北证监局认为,奥园科星作为*ST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ST美谷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奥园科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6月11日,奥园科星表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认真总结、充分汲取教训,已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并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同日,深交所也向奥园科星发出监管函,称其作为*ST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1条、第3.4.2条的规定。要求奥园科星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作为控股股东,奥园科星为何此前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12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咨询,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需向控股股东奥园科星了解。此后,记者多次拨打奥园科星方面对外电话,均无人接听。
公开信息显示,深交所于2023年5月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该公司股票简称由奥园美谷变更为*ST美谷(000615)。
目前,*ST美谷主要业务为生物基纤维业务和医疗美容业务。2023年,*ST美谷的营业收入构成为:医疗美容服务占比51.12%,生物基纤维占比44.61%,其他占比4.27%。
4月26日,*ST美谷披露2024年一季报,当期营业总收入2.75亿元,同比下降15.63%;归母净利润亏损2395.87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250.56万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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