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认为老旧小区有必要加装电梯吗?#

#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是步梯楼通行必须的吗?

首先,步梯楼没有电梯不会影响任何人的正常通行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所以,加装电梯不是步梯楼通行必须的;其次,加装电梯是以危险的方式,以损害邻方合法权益为代价,仅为部分人谋取眼前上下楼的便利,不利于邻里团结互助,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的相关条款,邻方没有“容忍义务”。

我们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的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

必须

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

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在加装电梯纠纷案中,会见到有法官依据第288条,判反加梯方“应承担合理的容忍义务,以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邻里关系”。

我们探讨一下相邻关系在何种情况下邻方应依法承担“容忍义务”?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中给出的对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理解适用”(见第225页及第226页)原文如下:

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理解适用”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矛盾,

使他们有权从邻方

得到

必要的便宜

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

权利

的行使也应

有所节制

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条对相邻关系的原则的规定,揭示了相邻关系的本质特征,即相邻关系是法定的。

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

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

;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

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

,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但如果这种使用给被使用的邻地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应进行赔偿,这也是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相邻关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相邻权:

①通行权:你有权在

必要时

通过邻居的土地或建筑物,即必要通行权。

②安全权: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精神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邻居不得危害你的安全。

③采光权:邻居不能妨碍你享受自然光照。

④通风权:你的通风不能受到邻居的阻碍。

⑤噪音权:邻居产生的噪音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影响你的正常生活。

⑥其他权利:还有一些其他的相邻权,比如隐私权、排水权等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第288条的“理解适用”论述中,第一段明确了,本条是为了“

使他们(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从邻方得到

必要的便宜,

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权利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 第三段又强调了本条是“

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

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注意理解适用第一段中提到了

必要的便宜

,那么什么是“必要的便宜”呢?打个比方,假如你有一块地,但是要去到你的地,不经过别人的地,就无法到达,即必须经过别人的地才能使用你的地。这时候,你就有必要占用点别人的合法土地,获得你的

必要通行权

,这个

必要通行权

就是你从邻方获得的

“必要的便宜”,

“必要的便宜”的核心是“必要”。

理解适用第三段又强调了是在

“非使用邻地”

情况下,

即在“

必须使用邻地”

情况下

才可从邻方获得“必要的便宜”。

也就是说,

如果你没有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宜”,你就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邻方才有“容忍义务”。

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

因通行等必须

利用

其土地的,

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什么是“必须利用”不必赘述了吧!

第291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

不动产权利人只有义务在相邻权利人

必须

获得

“必要的便宜”

时,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必须获得“必要的便宜”时,邻方才有“容忍义务”。

现在我们知道,《民法典》中相邻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的,是对

一方必须从邻方获得“必要的便宜”时,

要求邻方要有“容忍义务”。

第289条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问题时,应依据第291条之规定。

现在我们来剖析一下,对于加装电梯行为,邻方是否有“容忍义务”?

在加装电梯问题上,是不存在不加装电梯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 的问题,也就是说,

主张加梯方并不存在“因通行必须”的问题

。显然,加装电梯并不是必须的!

这种欲以加装电梯方式获取新增的上下楼通行便利的利益,是要建立在对邻方的安全权、采光权、通风权、噪音权、隐私权等多项相邻权利的损害上的获利行为,严重的破坏邻里关系的和谐。欲加梯方仅仅是为了获取

合同约定的

合法权益之外

的新利益

,因此,依据《民法典》第288条、289条、

291条

、293条、295条、296条,在加装电梯问题上邻方没有为加梯方提供便利的“容忍义务”。

综上,未经协商一致的加装电梯行为,违背了《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邻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只有邻方自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愿意承受加梯带来的损害时,加梯才可实施。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始终强调

“居民自愿” “沟通协商” “形成加装共识”

才可加装电梯的原因。

2023年7月18日,国家在建办城〔2023〕26号文中明确了对加装电梯的要求:“

对群众有意愿、具备加装条件,但居民暂未形成加装共识的

,可结合改造先期完成管线迁改、底坑施工等工作,降低将来条件

成熟时

加装电梯时的成本。

要坚持成熟一个单元、加装一台电梯的思路

国家依法明确了

“居民未形成加装共识的”就不能加装电梯!不存在投票决定的问题,更谈不上“容忍义务”。加装电梯只有通过居民协商,形成共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让大家都能公平、合理地使用土地和建筑物而制定的,不是为少部分人获取合法权益之外的利益制定的!法院不应错误的使用第288条,以所谓“容忍义务”为由,纵容加梯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安全权、采光权、通风权、噪音权、隐私权等等。

我们相信有职业操守的公平正义的法官是不会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去支持加梯的。邻居(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没有义务为满足部分人的个人新增欲望而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其加装电梯承担“容忍义务”!

再探讨巜民法典》第278条在加装电梯纠纷案中的适用性